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27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28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8年2月9日14时30分至17时30分,历时3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4例。
案例一: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钱某经张某、王某等人介绍,在网络平台开户进行投资。为获取高额回报,钱某先后发展了赵某、邓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进行投资。经审计,钱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5000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承办律师认为钱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钱某曾通过上网确认公司的资质,不可能知道公司吸收资金属于非法性质;客观上钱某没有宣传行为,对象不具有不确定性。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此外钱某也是受害人之一。根据相关规定,钱某不具有管理职责和领导决定权,在公司中出于中、下层级,仅提供劳务领取正常报酬的,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案例二:白某被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陈某通过孙某从赵某处借来2000万元左右,陈某收到款项后将其转至情妇秦某处。白某系孙某所在公司总经理,在赵某出资过程中担任连带担保人,现赵某仅从陈某处拿回300余万元,并声称剩余款项须由白某进行支付。白某委托智豪律师进行刑事控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中陈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承办律师指出陈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采取明显带有威胁、恐吓、要挟色彩的手段,多次向白某索取巨资,陈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律师团队指出实务中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有争议,同时该案中可能存在想象竞合的可能性,承办律师可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认定。
案例三: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201*年*月某晚,被告人孙某与朋友田某等人吃饭喝酒后,孙某在餐馆门前驾驶车辆准备离开,倒车时发生刮擦事件,交警赶至事故现场后,经测试孙某系醉驾,将孙某现场抓获。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孙某倒车的地方不属于“道路”,其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案的案发地点不具有公共性,应不属于“道路”。律师团队指出,承办律师可搜集相关案例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证成;此外孙某的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也存在争议。
案例四:林某被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张某与林某因偶发矛盾产生肢体冲突,后张某将林某打伤。经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伤,但公安机关并未将张某故意伤害的行为立为刑事案件,且同意了张某主张让被害人林某重新鉴定的要求。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张某对林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侦查机关未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涉嫌不作为,可以向侦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上述问题。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承办律师可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同时认为张某要求林某重新鉴定的主张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驳回。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8年2月9日14时30分至17时30分,历时3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4例。
案例一: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钱某经张某、王某等人介绍,在网络平台开户进行投资。为获取高额回报,钱某先后发展了赵某、邓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进行投资。经审计,钱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5000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承办律师认为钱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钱某曾通过上网确认公司的资质,不可能知道公司吸收资金属于非法性质;客观上钱某没有宣传行为,对象不具有不确定性。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此外钱某也是受害人之一。根据相关规定,钱某不具有管理职责和领导决定权,在公司中出于中、下层级,仅提供劳务领取正常报酬的,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案例二:白某被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陈某通过孙某从赵某处借来2000万元左右,陈某收到款项后将其转至情妇秦某处。白某系孙某所在公司总经理,在赵某出资过程中担任连带担保人,现赵某仅从陈某处拿回300余万元,并声称剩余款项须由白某进行支付。白某委托智豪律师进行刑事控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中陈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承办律师指出陈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采取明显带有威胁、恐吓、要挟色彩的手段,多次向白某索取巨资,陈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律师团队指出实务中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有争议,同时该案中可能存在想象竞合的可能性,承办律师可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认定。
案例三: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201*年*月某晚,被告人孙某与朋友田某等人吃饭喝酒后,孙某在餐馆门前驾驶车辆准备离开,倒车时发生刮擦事件,交警赶至事故现场后,经测试孙某系醉驾,将孙某现场抓获。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孙某倒车的地方不属于“道路”,其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案的案发地点不具有公共性,应不属于“道路”。律师团队指出,承办律师可搜集相关案例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证成;此外孙某的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也存在争议。
案例四:林某被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张某与林某因偶发矛盾产生肢体冲突,后张某将林某打伤。经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伤,但公安机关并未将张某故意伤害的行为立为刑事案件,且同意了张某主张让被害人林某重新鉴定的要求。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张某对林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侦查机关未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涉嫌不作为,可以向侦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上述问题。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承办律师可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同时认为张某要求林某重新鉴定的主张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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