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谢某诈骗罪;孟某诈骗罪等案例讨论

2018-03-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22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23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8年1月5日14时30分至18时00分,历时三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例一: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安排马某和赵某成立XX融资咨询有限公司,由马某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XX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经鉴定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近4500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对于马某涉嫌的罪名无异议,主要就量刑方面及缓刑的可能性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介绍到本案中马某,个人投资近三百万,且已获得部分投资人谅解,基于案件性质及马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欲申请缓刑。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同时指出马某在该案中的作用地位、能否被认定为从犯也是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案例二:谢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2016年年底,田某、陈某等人共谋出资购买“伪基站”设备,谢某伙同以上两人使用该设备发送信息,通过“上家”以发送信息量给付酬劳的方式进行牟利。谢某、田某、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发送信息数量达五万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谢某的诈骗条数,谢某系事后才介入发送短息的事实当中,不应对全部诈骗短信数量负责;此外谢某在该案中应为帮助犯,其作用明显低于其他同案犯,量刑上应将该情形予以考虑。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夏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也具有争议,该案中谢某等人并未实际控制和支配诈骗所得,应认定为未遂。
 
案例三:孟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2016年X月底,孟某与王某商议,由王某出任公司法人,由孟某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成立XX科技有限公司。孟某负责培训公司人员招聘培训,传授诈骗技能,经鉴定该公司共获利近60万。此外孟某通过非法购买和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涉及被骗金额7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孟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事实进行讨论,就第一个事实,承办律师对于诈骗罪罪名无异议,但涉案金额存在争议,其中部分受害人、受骗金额、时间及支付凭证不能一一对应。就第二个犯罪事实,承办律师提出根据相关解释,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但是获取个人信息的数量及被骗金额存在争议。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对于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诈骗罪的罪数问题,承办律师可查找相关判决。
 
案例四:顾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
案情简介:2016年X月以来,顾某在QQ群帮助孙某贩卖枪支弹药。顾某与群里的李某联系,双方约定价格后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顾某,顾某再将钱及李某的地址发给孙某,由孙某将枪支发给李某。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顾某在该案中的作用地位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顾某不是枪支的发货人,属于帮助他人贩卖枪支,也未从中加价,应将其认定为从犯。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但是该案不容忽略的一点是,顾某贩卖的枪支是否符合枪支认定标准;根据现有规定该方面亦存在争议。
 
案例五:白某被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陈某通过孙某从赵某处借来2000万元左右,陈某收到款项后将其转至情妇秦某处。白某系孙某所在公司总经理,在赵某出资过程中担任连带担保人,现赵某仅从陈某处拿回300余万元,并声称剩余款项须由白某进行支付。白某委托智豪律师进行刑事控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陈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陈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采取明显带有威胁、恐吓、要挟色彩的手段,多次向白某索取巨资,陈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分析表示赞同,从陈某前后行为方式、行为时间间隔及索要数额等情节上看,陈某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但其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主要还应结合陈某之前取得钱款的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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