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某,男
辩护人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3〕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加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通过其开设的“某某”、“某某”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某某”注册商标的无线演示控制器,并使用某某@citiz.net支付宝账户收取钱款,累计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767000余元。
2013年3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叶某某住处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某某”的无线演示控制器共计938件,货值金额计人民币46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查获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有立功情节。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人谢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罗技(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等书证,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某某另被查获的待销售部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叶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辩护人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3〕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加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通过其开设的“某某”、“某某”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某某”注册商标的无线演示控制器,并使用某某@citiz.net支付宝账户收取钱款,累计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767000余元。
2013年3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叶某某住处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某某”的无线演示控制器共计938件,货值金额计人民币46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查获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有立功情节。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人谢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罗技(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等书证,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某某另被查获的待销售部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叶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杨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刘某磊张某娟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廖某标、廖某坚、葛某滨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刘某玲、刘某群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
- · 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