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8-03-1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汪某某,曾用名汪XX,男,汉族。
因涉嫌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案,由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文检公诉刑诉字(2015)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易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周某某(已判刑)原属熊某某公司离职人员。
2013年下半年,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成立所谓的联盟小组,为达到损害熊某某及公司的信誉的目的,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等人提供虚无的材料向首钢、杭钢、攀钢、包钢等大型钢厂反贪局发帖、投诉材料,并在互联网公开帖文内容信息,非法捏造虚假事实。
于2014年5月3日、8日,汪某某以他手机号码XXXXXXXX在天涯社区注册的“失落的上帝l11”网名,又以他QQ邮箱XXXXXXX@163.com分别在天涯、新浪网站注册了“宰熊剁掌”网名,经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多次商议发帖和署名事宜,随后与易某某综合信息内容,汪某某以他本人的笔记本电脑分别在天涯论坛和新浪网发虚假的标题为“举报巨大行贿、重大涉黑”、“举报巨额行贿害虫-熊某某”帖文,署名为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等。
汪某某又以“青龙偃月刀”的博客、“一剑封喉7”的博客在新浪、凤凰博报发帖,同时让易某某的朋友在多家网站进行转载,对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进行侮辱、诽谤,诋毁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导致包钢物资供应公司终止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铝钙钡的供应合同,给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甘肃信立德会计事务所对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3日至6月26日铝钙钡的损失审核评估,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高达903792.75元。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依法提取注册用户网名的注册资料和登录信息、依法提取网站帖文的相关信息资料、甘肃信立德会计事务所的审核评估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对熊某某本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信用状况、企业形象进行侮辱、诽谤、诋毁,给熊某某及企业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辩称,我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我们举报熊某某没有任何个人目的,我们实名举报的内容都是真实存在的,并非起诉书所定性的“非法捏造虚假事实”,此案应由检察院反贪部门受理侦办,且必须是通过调查核实、取证证明被我们举报的所有人员都没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才能证明我们举报的不实和有误,也并不存在我们诽谤诋毁熊某某和损害万利铁合金公司的商业信誉;2.我们所举报的内容都是在职期间熊某某各个厂子所发生的行贿事件,在我离职时,我们所熟知的与熊某某企业有业务往来的30多家钢厂,唯独与万利铁合金公司没有任何的业务关系,由易某某曾交给文县公安局我的笔记本复印件中,详细记载了我在职期间大量的行贿记录可以证明。
熊某某多次要买凶杀人,屡次强迫我参与打击对手,这是黑社会性质的;3.万利铁合金厂出具的所谓的虚假的预测报告,信立德会计事务所就给出了鉴定报告,我绝不认可;4.熊某某在文县是合法的投资商和重点保护对象,我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为我们指定审判区域和管辖权;5.我们要求文县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打击贪腐,撤销对我们的起诉,赔偿我们的损失,还我们一个清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易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原属甘肃省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离职人员。
该公司由北京首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司、熊某某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文县临江乡羊儿坝,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2013年下半年,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等人将未经证实的事实进行捏造、夸大后,向首钢、杭钢、攀钢、包钢等大型钢厂的纪检部门及当地的反贪局投寄举报材料,举报熊某某向上述钢厂有关业务人员行贿、偷税漏税,虚报灾情骗取四川荥经县救灾款50万元等,在相关的纪检部门和反贪局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三被告人又多次商议在网上实名发帖举报。
2014年5月3日、8日,汪某某以其手机号码XXXXXXXXXX在天涯社区注册了“失落的上帝l11”网名,以QQ邮箱XXXXXXXX@163.com分别在天涯、新浪网站注册了“宰熊剁掌”网名,经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多次商议发帖和署名事宜,综合信息内容后,汪某某用其笔记本电脑分别在天涯论坛和新浪网发虚假的标题为“举报巨大行贿、重大涉黑”、“举报巨额行贿害虫-熊某某”帖文,署名为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等。
汪某某又以“青龙偃月铡刀”的博客在新浪、凤凰博报发表虚伪事实的帖文,并让其亲友进行复制和转载,给熊某某及其公司的信誉造成很大的伤害,导致包钢物资供应公司终止与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铝钙钡的供应合同,致使该企业产品积压和部分产品粉化,造成重大的损失。
甘肃省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2014年5月3日至2014年6月26日预计利润(盈利预测)报告,预计净利润为903792.75元,经甘肃信立德会计事务所对该盈利预测报告进行审核,认为该预测报告是在该编制基础及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预计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损失金额无法确定。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到文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该组证据证实了案件来源。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2)汪某某电信用户资料信息、扣押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汪某某家中使用宽带和笔记本电脑的情况。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经对汪某某上网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检查,证明该电脑的使用者使用了“宰熊剁掌”和“青龙偃月铡刀”用户名,在新浪博客、凤凰网博客网站或登录或发帖,使用了QQXXXXXXXX(宰熊剁掌)与XXXXXXX(汪XX)、QQ号码XXXXXXX(用户名亿鑫、备注为易某某)、QQXXXXXXXXXX、XXXXXXXX进行了即时通讯聊天。
使用了XXXXXXXXXX@163.com电子邮箱收发信件。
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汪某某与易某某等人商量发帖的事实。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3)甘肃信立德会计事务所审核报告:对万利公司编制的利润损失(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终止供货资格对万利公司预计利润损失(盈利预测)和存货积压损失两部分。
认为其盈利预测是在该编制基础及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由于包钢公司终止了万利公司的供货资格,造成万利公司存货积压,经相关人员盘存清点,现存铝钙钡705吨,其中:产品已粉化53吨。
其存货系提供给包钢公司的专供产品,因对方终止供货资格,已形成产品积压和小部分产品粉化,预计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损失金额无法确定。
(4)协助调查回复函及互联网帖文:证明汪某某用“失落的上帝111”在天涯社区网发表标题为《举报巨额行贿害虫—熊某某》的帖子,用“青龙偃月铡刀”的博客在凤凰博报向各级反贪局发标题为“行贿数额巨大-连当年的赖昌星都无法与之匹敌”、“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列举大量具体事实为何却屡屡无人关注?”的虚伪事实。
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汪某某在网上发表关于熊某某帖文的事实。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5)文县公安局证明材料,该证据证明了汪某某、周某某、易某某实名举报文县万利铁合金公司董事长熊某某行贿包钢物资公司有色科科长许某某、业务员赵某某一事,经纪检部门查证并无此事。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6)文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了熊某某行贿杭钢物资供应科公司陈某某等人一事检察院并未立案侦查。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7)荥经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情况说明,证明了汪某某举报熊某某骗取四川荥经县救灾款50万元不属实。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8)荥经县财政局情况说明,证明了汪某某举报熊某某骗取四川荥经县救灾款50万元不属实。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9)荥经县国家税务局证明,证明了汪某某举报四川省荥经县特种合金厂偷税漏税等情况不属实。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10)包钢(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出具说明,证明了包钢物资供应公司暂停万利铁合金公司铝钙钡合金招投标资格的原因。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11)万利铁合金公司情况说明及包钢使用脱氧剂情况说明、包钢(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合金科于2014年6月6日出具说明及包钢与万利铁合金公司业务往来发票。
该组证据证明了包钢与万利铁合金公司业务往来商品种类为铝钙钡及万利铁合金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12)公证书及相关帖文、电脑截屏,该证据证明了网络帖文的内容。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13)汪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汪某某于1972年XX月X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14)甘肃省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证明了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熊某某。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15)文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明了同案被告人易某某、周某某已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2.证人证言
(1)关某某(熊某某妹夫)证言:称自己未参与发帖,帖文署名是谁加上去的也不知道,也未与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三人商量。
在杭钢负责销售期间,没有给公司原料科长陈某某、计划员周某甲、总工代表袁某某转过款,没有提供帖文中的内容。
(2)关某乙(原公司职工)证言:未参与发帖和提供帖文内容,是什么地方发的,怎样发不清楚,后遇见汪某某,他说我们在熊氏集团干过销售的几个骨干,他都给写上去了。
没有在首钢、攀钢、杭钢、八一钢厂干过业务。
(3)许某某(包钢)证言:别人举报刘某甲行贿我一事,纯无此事。
与熊某某的业务员刘某甲无来往。
(4)徐某某(攀钢)证言:周某某举报熊某某给我们行贿几十万,周向单位纪委反映过,物资处纪委调查过,查无此事。
(5)赵某某(包钢)证言:称其不认识刘某甲,无经济往来。
(6)陈某某(杭钢)证言:称其调回杭钢不久,不存在行贿之事。
杭钢集团会同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专门去湖北找过这些举报人。
(7)胡某某(攀钢)证言:我到该科时,熊某某的产品已投入试用,技术、价格都有严格的程序。
周某某等人举报说熊某某给我行贿几十万纯属谣言。
(8)刘某乙(首钢)证言:在首钢工作期间,与熊某某仅仅是认识而已,从未打过交道,发帖内容全是没影的事。
(9)许某某(首钢副总工程师)证言:不认识汪某某,帖子所反映的事是根本没有的事,首钢集团也没有找过我们。
(10)周某甲(杭钢)证言:帖上所发内容,根本就是无影的事。
关于发帖的事,杭钢纪委已介入调查,没有纪委的人找我。
(11)黄某某(汪某某妻子)证言:汪某某曾在熊某某公司工作,周某某、易某某经常来我家餐馆吃饭,我不知道汪某某发帖的事。
公安机关扣押了汪某某的笔记本电脑。
(12)何某某证言:称其未提供帖文素材,署名也不清楚。
(13)何某甲证言:发帖、署名之事不清楚。
在熊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未向任何人送人情。
(14)邵某甲(万利铁合金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网上发布的关于熊某某进行商业贿赂和偷税全是假的,纯粹是诽谤。
2013年4月公司投入生产以来都是满负荷生产,自从网上帖文的影响,公司至今两台炉还未开始生产,库存产品约3千吨左右,导致部分钢厂与公司终止供货合同,陆续出现停产,产品滞销的情况也有,汪某某被放回后,易某某又多次发帖,使公司的信誉、商品声誉再次受到更大影响,给公司造成了更大损失。
因网上举报,2014年5月3日,包钢物资供应公司合金科停止招标,公司给包钢供应的有铝铁、铝钙钡,合同是一月一签,每月给包钢供应铝铁200多吨、铝钙钡500多吨。
(15)肖某某(新疆八一钢铁公司)证言:发帖人不认识,不知道他们是如何知道我的姓名的,帖文中有关我本人的事是绝对没有的。
(16)刘某甲(包钢)证言:称其未向许某某和赵某某行贿,包钢需要铝钙钡,是通过一年一招标的方式招标,2013年8月招的标。
2014年5月3日,包钢物资供应公司合金科从天涯网和新浪网看到关于举报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向该科有关人员行贿的信息后,导致停止供货属实。
(17)刘某丙(湖北荆门石化厂上班)证言:2008年8月进熊氏集团,负责采购、保管方面的业务。
网上帖文有关首钢材料反映的熊某某安排在成都联系小姐之事纯属子虚乌有。
(18)黄某甲(原熊氏公司雅安分公司业务员)证言:与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是同事。
自己未参与发帖,也没有商量过此事,也不知道什么材料。
(19)沈某甲(潜江市华盛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工)证言:原先与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是业务上的关系,未参与发帖,称其当时在广州,帖文签名错误,如是自己签名,不可能将名字写错。
跑业务时,熊某某没有给我安排过给客户送钱物的事。
(20)杨某甲证言:2014年5月6日,见过汪某某等人在网上发的帖文,我分享了他的一个链接。
网上帖文的来源不清楚,署名也不知情,或许是发帖文的人自己加上去的,汪某某提起过要和易某某、周某某、关某某联合一同去成都告熊某某。
2001-2009年,我在跑业务的过程中,没有向哪个企业或个人行贿过。
以上证人证言均证明了被告人汪某某等人举报熊某某所发帖文不属实,以及对文县万利铁合金公司产生的影响及造成的损失。
该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和采信。
3.被害人熊某某陈述: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三人之前是我公司员工。
帖子是关某某、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发的,是关某某组织的,总共发了五十多份,帖子的内容全是假的。
因客户对公司不信任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停产、产品积压、变质、丢失客户的损失。
今年5月上旬包钢停止采购铝钙钡,2015年5月3日至6月20日,积压了六百吨,每吨一万二左右。
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汪某某等人举报熊某某所发帖文不属实,以及对文县万利铁合金公司产生的影响及造成的损失。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和采信。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同案被告人易某某供述与辩解:2007年离开公司,与熊某某是亲老表。
我、汪某某、关某某、周某某以实名举报的形式向首钢、杭钢、攀钢、新疆八一钢厂、包钢等大型钢厂的当地的反贪局都发了材料,好几个钢厂打了电话,但无回复。
我们又等了几个月,四川荥经县县委书记蔡中案件启发了我们,产生了网上实名发帖的念头。
因我们不太懂电脑,由汪从他的电脑发出去,我们签名,责任共同承担。
帖文中所提人名、数据都是从关某某、周某某、关某乙、汪某某口中,根据所经历的事实情况,综合而来。
首钢的事情是关某乙提供,也有我提供的,杭钢的是关某某提供的,攀钢的是周某某提供的,新疆八一钢厂的材料是关某某和周某某提供的,包钢是关某乙和关某某提供了一些,周某某也提供了一些,我、周某某、汪某某主动签名,其他人没签,不清楚谁把他们增加上的。
证明了三被告人商量发帖内容,并由被告人汪某某上传至网络的事实。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和采信。
(2)同案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帖文中署名举报人姓名是我同意了的。
内容大致是反映熊某某行贿的事情,具体内容不清楚,帖文中对攀钢行贿的事情是汪某某写的,内容不是我提供的,给包钢行贿是我提供的。
具体是汪某某操作的,发帖后让易某某再转发。
发帖前我、关某乙、易某某、汪某某四人在汪某某的餐馆内商量发帖的事,大概四、五次。
帖文中所说的正义联盟是汪某某说的,具体成员不清楚。
我老婆曾被熊某某叫去做保管员,后又被他开除,我很生气,2006年离开了公司。
首钢的事是关某乙提供,易某某提供的是偷漏税的事,杭钢、新疆八一钢厂是关某某提供的。
是汪某某发起的,他常打电话叫我和易某某过去和他协商,举报信的事我参与了,但我没有发帖也没有转发。
证明了三被告人商量发帖内容,并由被告人汪某某上传至网络的事实。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和采信。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1年10月从熊某某公司辞职。
工作期间的社保未买,劳务合同未签。
去年九、十月,我、关某乙、易某某、周某某、关某某、何某某、何某甲、肖某某、沈某甲、陈某某等自发纠集到一起的。
2013年春节前后,我、易某某、周某某、关某乙在我餐馆综合各自掌握的信息,初步形成对熊进行举报,由关某乙和易某某提供首钢的各种信息,由周某某提供攀钢、包钢、杭钢的各类信息和数据,综合成为举报材料(帖文),包钢、杭钢、首钢的材料由关某某提供,攀钢的帖文内容是周某某向我电话提供,关某某也提供过,包钢、宝钢是周某某向我口述的。
发帖是我们四人商议后由我上网操作,责任大家担。
在天涯、腾讯博客上共发了四、五条,通过我的笔记本电脑发的。
帖子有网吧发的,也有从家里发的。
我用的是“失落的上帝”、“青龙偃月刀”、“斩熊剁掌”,帖的内容是周某某、关某某、易某某提供的。
杭钢、首钢的事是关某某提供的,关某乙知道一些内幕,主要负责是肖国浩,包钢的事是关某某和周某某提供的,发帖的内容和素材是我与易某某、关某乙、周某某四人做的,其他人提供素材和数据,发帖主要有我、易某某,易某某的哥哥、朋友都有复制和转载。
5月8日以“举报巨额行贿害虫熊某某”为题的帖文是我、易某某、周某某三人发的。
天涯社区注册的“失落的上帝111”是我在江西南昌注册的,手机号是XXXXXXXX。
5月3日在互联网发布举报帖,帖文署名为汪某某、易某某等人,估计有十多条,发布在新浪和天涯、标题使用的有“举报巨额行贿”、“重大涉黑”、“举报巨额行贿害虫—熊某某”等,发帖的目的就是想揭发熊某某的非法行为,让其得到处理,我们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实名举报,我们三人是一个整体,不存在谁安排谁。
证明了三被告人商量发帖内容,并由被告人汪某某上传至网络的事实。
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易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捏造虚伪事实,并利用互联网散布所捏造的虚伪事实,公开损害熊某某及其企业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信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同案被告人易某某、周某某称其不会上网,在网上发帖是由被告人汪某某具体操作,但在网上发帖、进行举报的事实是三人多次进行商议共同实施的,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
关于本案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犯罪地包括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地。
本案被害单位万利铁合金厂在文县,因此,文县司法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被告人不认可评估报告的问题,经查,甘肃省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供货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有效,包钢(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出具说明:2014年5月3日,包钢物资供应公司合金科从天涯网和新浪网查看到关于举报甘肃省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科室有关人员行贿的信息,于是暂停该公司在我单位铝钙钡合金的招投标资格。
甘肃信立德会计事务所对万利公司编制的利润损失(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其盈利预测是在该编制基础及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由于包钢公司终止了万利公司的供货资格,已形成产品积压和小部分产品粉化,预计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损失金额无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对于被害人的损失未达到50万元数额的标准,也应当立案追诉。
因此,本案中被害人经济损失大小不影响该案的定性;虽然被告人举报的是熊某某,但熊某某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信用和名誉直接影响其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商业名誉,经调查取证,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举报材料和帖文内容均未查实,也没有证据证实被举报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由此证实被举报材料和帖文的内容纯属捏造的虚伪事实,损害了熊某某及其企业的商业信誉。
故对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二、作案工具联想Thinkpad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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