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XX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于 2016年X月X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4年,王某的朋友给其看了一把枪,因为王某非常喜欢枪支。 2014年王某朋友因医疗事故去世,王某便到朋友房间将枪支留作自己收藏,2015年某月,王某将枪支送给好友,因好友转送他人案发。
二、接受委托
2016年X月,王某家属经过朋友介绍,了解智豪律师专注刑事案件,于是联系了智豪律师。在联系之后律师之前,其还联系了其他律师,不过对比之下,家属选择了智豪律师。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后,征求当事人意见,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本次讨论主要对是否可以判缓刑,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丰富量刑方面的辩护观点等进行讨论。通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要具有其他量刑情节,判处缓刑的几率较大,如立功等情节,智豪律师也提供了一些关于合理合法的立功思路。
四、律师辩护
(一)律师会见
2016年X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当天赶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智豪律师到看守所后,并没有查询到王某的相关信息,智豪律师分头行动,一个律师赶往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一个律师在看守所等待。经过多番周折,智豪律师终于在看守所快下班前见到了王某。智豪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申请,并和承办人交换了意见。律师在刑拘期间,会见其4次,最终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二)收集证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认罪。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寻找酌定或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律师提供了一些建议,当事人收集了品格、工作情况、当兵期间的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辩护思路
1.论证王某系的主观恶性,从王某的当兵经历,对枪的特殊感情,至今仍是预备役军人等论证王某的主观恶性,持枪的目的作为收藏之用,从未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想法,也不存在任何不良的动机。
2.论证王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枪支去向已查明,相关人员也已经全部被抓获归案。证据显示,王某并没有使用过枪支,其他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使用过枪支。国家对枪支进行严格的管理,将抽象的危险超前评估,但就本案而言,抽象的危险没有演变为现实的危险,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王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王某无前科,其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王某有正当职业,靠合法劳动获得收入。王某思想觉悟较高。从其家庭、生活情况、一贯表现及枪支用途来看,王某本人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枪支偶然获得。王某没有其他途径可以继续获得枪支,所以,其不具有再实施枪支类犯罪的可能性。
4.王某到案后,如实坦白。
辩护结果:
本案因为王某系枪支源头,在智豪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在量刑时,在刑期上做了大幅度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XX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于 2016年X月X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4年,王某的朋友给其看了一把枪,因为王某非常喜欢枪支。 2014年王某朋友因医疗事故去世,王某便到朋友房间将枪支留作自己收藏,2015年某月,王某将枪支送给好友,因好友转送他人案发。
二、接受委托
2016年X月,王某家属经过朋友介绍,了解智豪律师专注刑事案件,于是联系了智豪律师。在联系之后律师之前,其还联系了其他律师,不过对比之下,家属选择了智豪律师。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后,征求当事人意见,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本次讨论主要对是否可以判缓刑,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丰富量刑方面的辩护观点等进行讨论。通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要具有其他量刑情节,判处缓刑的几率较大,如立功等情节,智豪律师也提供了一些关于合理合法的立功思路。
四、律师辩护
(一)律师会见
2016年X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当天赶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智豪律师到看守所后,并没有查询到王某的相关信息,智豪律师分头行动,一个律师赶往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一个律师在看守所等待。经过多番周折,智豪律师终于在看守所快下班前见到了王某。智豪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申请,并和承办人交换了意见。律师在刑拘期间,会见其4次,最终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二)收集证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认罪。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寻找酌定或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律师提供了一些建议,当事人收集了品格、工作情况、当兵期间的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辩护思路
1.论证王某系的主观恶性,从王某的当兵经历,对枪的特殊感情,至今仍是预备役军人等论证王某的主观恶性,持枪的目的作为收藏之用,从未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想法,也不存在任何不良的动机。
2.论证王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枪支去向已查明,相关人员也已经全部被抓获归案。证据显示,王某并没有使用过枪支,其他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使用过枪支。国家对枪支进行严格的管理,将抽象的危险超前评估,但就本案而言,抽象的危险没有演变为现实的危险,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王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王某无前科,其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王某有正当职业,靠合法劳动获得收入。王某思想觉悟较高。从其家庭、生活情况、一贯表现及枪支用途来看,王某本人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枪支偶然获得。王某没有其他途径可以继续获得枪支,所以,其不具有再实施枪支类犯罪的可能性。
4.王某到案后,如实坦白。
辩护结果:
本案因为王某系枪支源头,在智豪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在量刑时,在刑期上做了大幅度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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