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上篇)

2018-03-05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红。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江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某某、彭某某,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
 
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杨某、吴某、郭某、刘某甲、侯某、倪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红及其辩护人刘江栋、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被告人吴某、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谭某某、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药品生产资质和相关药企授权许可的情形下,租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观珠村一平房,开始为一“老外”(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性药,潘某某、陈某红利用老外提供的压片机、抛光机等生产设备,将散装的药粒加工为成品药版,再用铝膜包装,生产出跟正品外观较为相似的蓝色假万艾可(英文商标:VIAGRA)、黄色假希爱力(英文商标:CIALIs)等性药,后通过物流公司将成品假性药发给“老外”。
 
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潘某某和陈某红生产了3个批次共约500多公斤的假性药,每版药品收取加工费约0.15元,共非法获利约30000元,期间,还私自将节余的部分假万艾可转卖给被告人杨某。
 
2014年5月28日,潘某某和陈某红在生产地点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假性药一批,2014年5月29日,潘某某寄存在证人刘某乙住处(广州市白云区榕茵路榕溪花园)的假性药也被警方缴获。
 
经统计,涉案假药数量分别为:蓝色假万艾可四粒装共7120版、散装药粒176636粒;黄色假希爱力18000粒等。
 
经鉴定,查获的药品均未检出有效成份,系假药,其中,假万艾可共价值41023.2元、假希爱力共价值15833844元。
 
自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杨某先后四次从潘某某处低价大量购买假万艾可,规格包括1粒装、4粒装和30粒瓶装,价格分别为0.4元、0.8元和4.5元,共向潘某某、陈某红支付费用约50000元,并通过物流公司将药品邮寄至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海阳光玫瑰园2栋2单元2D房的办公地点。
 
收到假药后,杨某纠集被告人吴某和郭某,通过在淘宝网注册的“深圳矢乐园成人用品”店铺和利用多个QQ软件,以1粒装约4元/盒、4粒装约3.5元/盒,30粒瓶装约25元/瓶的不等价格,对外销售假万艾可,其中,吴某和郭某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包装、邮寄假药,每月除了领取2000元底薪外,还有销售假药价格溢价提成。
 
2014年3月24日,杨某、吴某和郭某在办公地点被警方抓获,并缴获假万艾可0.1克1粒装2800盒、100mg1粒装70盒、100mg1粒装没有包装的47000版、100mg4粒装没有包装的20000版、100mg30粒瓶装550瓶等。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均属假药,价值283230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网名“深圳性用品批发厂家”、“深圳嘉和保健批发”、“深圳性用品厂家”,通过QQ软件多次从杨某处低价购买假药万艾可,包括0.1克1粒装共220盒,100毫克4粒装的共690盒,30粒瓶装共320瓶,后通过QQ再次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利润,2014年6月6日,刘某甲在深圳市龙华新区的住处被警方抓获,当场缴获假药万可0.1克1粒装33盒、100毫克4粒装23盒、30粒瓶装的27瓶。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均为假药。
 
2014年11月,在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经营成人用品店的被告人侯某,以网名“lovesex”通过QQ软件从杨某处购买12粒假万艾可,每粒价格7元,后再以每粒90元的价格对外售卖。
 
2014年4月15日,侯某在福田区水围村成人用品店内被民警抓获,当场被缴获假万艾可0.1g1粒装的1盒、100mg4粒装的万艾可l盒,100mg4粒装没有包装的l版。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均为假药。
 
2014年3月,在浙江省金华市双馨路的经营一家“夜趣用品店”的被告人倪某,从一名自称为“张磊”(另案处理)的男子,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了100盒0.1克1粒装的万艾可,同月15日,“张磊”以“厂家兼批发”的网名从杨某处购买了100盒假万艾可,每盒价格3.5元,并从杨某处直接将假万艾可发货至倪某的“夜趣用品店”,后倪某以每盒约20元的价格销售了50多盒,从中赚取差价利润。
 
2014年7月14日,民警在“夜趣用品店”内抓获倪某,并当场缴获0.1克1粒装的万艾可3盒。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为假药。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l、物证:扣押的涉案药品;2、书证:关于假冒药品的证明、未授权说明、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物流信息单、货物托运单、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货清单、手机聊天记录、假药销售信息单、销售价格表、出库单、QQ聊天记录、记账记录、送货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关于假药万艾可的价格认定等;3、证人证言: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药品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建华、吕剑豪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潘某某、陈某红、杨某、吴某、郭某、刘某甲、侯某、倪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告知涉案产品鉴定结论的函》、《检验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多个案发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潘某某和陈某红对扣押物品的辨认,杨某对潘某某发送假药的物流单的辨认,杨某、吴某和郭某对被扣押物品、销售价格表、出库单、销售假药聊天记录的辨认,刘某甲、侯某对被扣押物品的辨认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货值金额高达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其部分假药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杨某、吴某、郭某、刘某甲、侯某、倪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4)155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判处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郭某、刘某甲、侯某、倪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指控其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无异议,但不认可涉案产品鉴定的价值及销售的价值。
 
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
 
1、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对象是假药,非普通商品,其全部违法收入不足5万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本案生产、销售的假药小部分销售流入社会,部分被司法机构扣押,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确定基准刑。
 
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在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考虑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某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某红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陈某红应认定为从犯。
 
2、陈某红的丈夫患有尿毒症,须长期住院治疗,陈某红是家庭经济支柱。
 
3、陈某红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陈某红的三张银行卡,除了两笔赃款外,其余是合法收入,请发法院在扣除赃款后将剩余款项退回陈某红。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涉案药品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且相关药品没有流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杨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为公安机关侦查上游供应者提供线索,有立功表现。
 
3、杨某是初犯、偶犯,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否认其在工作期间有拿提成,对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
 
1、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2、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涉案产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药品对人体有危害。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
 
1、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从杨某处购买假药的数量部分认定不清,且刘某甲已将部分假药退回杨某,应予相应扣减。
 
2、刘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低。
 
3、刘某甲在羁押后如实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4、建议对刘某甲适用缓刑。
 
被告人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
 
1、侯某缺乏法律认知和对假药的了解,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2、侯某犯罪行为轻微,销售假药时间短,获利640元,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3、侯某归案后主动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4、侯某没有前科,是初犯。
 
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执行。
 
被告人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倪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
 
1、倪某的行为没有实质性的社会危害。
 
2、倪某从其销售行为中获利只有约500元。
 
3、倪某犯罪情节特别轻微,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
 
2013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药品生产资质和相关药企授权许可的情形下,租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观珠村一平房,开始为一“老外”(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性药,潘某某、陈某红利用老外提供的压片机、抛光机等生产设备,将散装的药粒加工为成品药版,再用铝膜包装,生产出跟正品外观较为相似的蓝色假万艾可(英文商标:VIAGRA)、黄色假希爱力(英文商标:CIALIs)等性药,后通过物流公司将成品假性药发给“老外”。
 
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潘某某和陈某红生产了3个批次共约500多公斤的假性药,每版药品收取加工费约0.15元,共非法获利约30000元,期间,还私自将节余的部分假万艾可转卖给被告人杨某。
 
2014年5月28日,潘某某和陈某红在生产地点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假性药一批,2014年5月29日,潘某某寄存在广州市白云区榕茵路榕溪花园一住处的假性药也被警方缴获。
 
经统计,涉案假药数量分别为:蓝色假万艾可4粒装共7120版、散装药粒176636粒;黄色假希爱力18000粒等。
 
经鉴定,查获的药品均未检出有效成份,系假药,其中,假万艾可共价值410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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