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检察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审查起诉

2018-03-0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住山东省潍坊市**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昌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2月20日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工作方便和控制公司业务,2016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私自伪造了潍坊田禾农贸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2017年3月私自伪造了潍坊田禾农贸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法人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编造委托书到县房管局补领了其公司的网签系统钥匙盘。2017年5月19日,经鉴定:检材上的“潍坊田禾农贸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1上的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检材上的“王某某印”印章印文与样本2上的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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