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诈骗强奸十余名在校女学生,被判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8-03-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医学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村卫生室医生。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1.撤销本院(2015)宜刑初字第**号判决第一项,即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发回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3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手机QQ聊天功能不断搜寻并添加年轻的女性网友进行聊天。高某某在与相关被害人聊天中虚构姓名及身份,谎称自己在广州、武汉等地经营公司,父母均为当地官员,自己系家中独子,想结交一亲妹,如果对方与其结交为兄妹,便会获得其亲戚、朋友赠与的丰厚礼金、可购买汽车、安排上大学、毕业后可到其公司工作等诱骗被害人。并编造其家乡风俗结交亲兄妹需喝“血酒”、“验证”对方是否是处女,对方如果不是处女则需要与其“通行”(即发生两性关系)几次,后修复处女膜才能结交为亲兄妹等等谎言。被告人高某某还要求一些被害人拍裸照传给他,由其找医院的专家予以检查,后谎称被害人“阴道堵塞”需要“通行”取体液化验治疗,治疗“阴道堵塞”,并诈骗被害人钱财。2013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采取上述方法诱骗洪某等16名女子见面,其中绝大部分为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初高中生,高某某利用这些女子年龄小认知判断能力差的弱点,先后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灌酒、诱骗等手段对上述16名被害人实施奸淫,其中有的被害人被多次强奸,另有4人未遂。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出示了物证(照片):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高某某的手机一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石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洪某等陈述、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强奸的对象大都系在校的未成年女学生,且高某某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应当从严惩处。高某某不仅以治病为由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而且还以帮助买药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归案后认罪态度差,无任何悔罪表现,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采取欺骗、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某某有强奸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高某某犯罪侵害的多是未成年女学生,社会危害性大。根据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编者按
强奸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认定的重点在于,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利用女性年龄小认知判断能力差或者抵抗能力差等弱点,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灌酒、诱骗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有的则是在女方处于醉酒或者本身精神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存在直接使用暴力强行压制反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强奸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上述案例中,高某某利用女子年龄小认知判断能力差的弱点,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灌酒、诱骗等手段对16名被害人实施奸淫,已然构成了强奸罪,应予以刑事追究。
女性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现实社会中,诸多犯罪份子利用被害人认识能力不足或者试图走捷径获得利益的想法,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冒充官二代、富二代诱骗女性进而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形屡见不鲜。女性应时刻保持防卫意识,千万不要受利益驱动盲目相信他人,进而导致自身权益受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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