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现住址:怀仁县**小区**。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4日被怀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现住址:怀仁县**小区**。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怀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7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史某某从太原市晋源区李某某(另案处理)手中分别购买假冒金龙鱼食用调和油注册商标和4桶装假冒长寿花牌成品食用油150件(案发后,查获假冒长寿花牌成品食用油100件,其余50件已销售),从赵某某手中购得低价元宝牌大豆油,并由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夫妇二人在怀仁县新兴园小区租用的车库内用该大豆油,采取更换商标的方法,加工假冒的金龙鱼食用调和油5000余桶用于销售(案发后查获4桶装假冒金龙鱼食用调和油5件,其余已全部销售),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正品长寿花牌成品食用油市场单价每桶86元,正品金龙鱼食用调和油市场单价每桶71元。共计销售金额370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关于涉案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清点笔录、检验报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现住址:怀仁县**小区**。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怀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7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史某某从太原市晋源区李某某(另案处理)手中分别购买假冒金龙鱼食用调和油注册商标和4桶装假冒长寿花牌成品食用油150件(案发后,查获假冒长寿花牌成品食用油100件,其余50件已销售),从赵某某手中购得低价元宝牌大豆油,并由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夫妇二人在怀仁县新兴园小区租用的车库内用该大豆油,采取更换商标的方法,加工假冒的金龙鱼食用调和油5000余桶用于销售(案发后查获4桶装假冒金龙鱼食用调和油5件,其余已全部销售),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正品长寿花牌成品食用油市场单价每桶86元,正品金龙鱼食用调和油市场单价每桶71元。共计销售金额370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关于涉案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清点笔录、检验报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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