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文:
案情简介: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造假之风开始兴起。或许是因为市场有需求才有人会舍命的去供给。这些只是反映了当前社会的某些不正当现象,并不妨碍我们对生活的美好期待。仅以此告诫人们热爱生活,热爱生命。本案中的被告人为王某某,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具体的事情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朱某在XX区XX号X楼一出租屋制作了两本《离婚证》和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后,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分别贩卖给陈某、向某、卓某三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委托绰号为“杨二”的男子制作了一本《出生医学证明》和一本《离婚证》转卖给蔡某、杨某。经鉴定,以上证件上的印章均与真实印章不同一。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王某某等几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辩护策略:
自侦查阶段开始,家属在详细了解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的成功案例后,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的专业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的将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并分析。最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对被告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犯罪罪名无异议。智豪律师团队依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就本案的量刑情节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这一犯罪过程中,没有伪造印章,只是联系的作用,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本案情节十分轻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涉案物品已经全部查获,且涉案物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该案社会影响不大。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触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嫌疑人邓某的妻子和老人都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同时,下面还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犯罪嫌疑人邓某是他们唯一的抚养人。我国刑法倡导“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者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对于像邓某这样的被告人,又有特殊的家庭背景,应当尽量免于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律师会见时,多次痛哭流涕,后悔不已。案发后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认罪态度良好,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另一方面,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观念不强,难免误入歧途。请法官酌情考虑。
根据智豪律师团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另一方面,智豪律师不放过任何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罪轻的证据。积极走访被告人王某某的邻居,了解到王某某并没有犯罪前科,日常生活表现良好。同时,依据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等情形,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本案辩护中,智豪律师团积极的听取主办律师对案件的介绍,认真分析主办律师展示的证据,给辩护人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同时,智豪律师多次看望被告人王某某,给予其精神安慰和生活上的帮助。鼓励被告人王某某阳光的面对生活。案件宣布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非常感谢智豪律师团队及其主办律师为被告人所做的一切。再一次用尽合法合理的手段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造假之风开始兴起。或许是因为市场有需求才有人会舍命的去供给。这些只是反映了当前社会的某些不正当现象,并不妨碍我们对生活的美好期待。仅以此告诫人们热爱生活,热爱生命。本案中的被告人为王某某,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具体的事情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朱某在XX区XX号X楼一出租屋制作了两本《离婚证》和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后,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分别贩卖给陈某、向某、卓某三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委托绰号为“杨二”的男子制作了一本《出生医学证明》和一本《离婚证》转卖给蔡某、杨某。经鉴定,以上证件上的印章均与真实印章不同一。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王某某等几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辩护策略:
自侦查阶段开始,家属在详细了解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的成功案例后,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的专业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的将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并分析。最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对被告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犯罪罪名无异议。智豪律师团队依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就本案的量刑情节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这一犯罪过程中,没有伪造印章,只是联系的作用,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本案情节十分轻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涉案物品已经全部查获,且涉案物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该案社会影响不大。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触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嫌疑人邓某的妻子和老人都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同时,下面还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犯罪嫌疑人邓某是他们唯一的抚养人。我国刑法倡导“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者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对于像邓某这样的被告人,又有特殊的家庭背景,应当尽量免于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律师会见时,多次痛哭流涕,后悔不已。案发后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认罪态度良好,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另一方面,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观念不强,难免误入歧途。请法官酌情考虑。
根据智豪律师团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另一方面,智豪律师不放过任何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罪轻的证据。积极走访被告人王某某的邻居,了解到王某某并没有犯罪前科,日常生活表现良好。同时,依据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等情形,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本案辩护中,智豪律师团积极的听取主办律师对案件的介绍,认真分析主办律师展示的证据,给辩护人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同时,智豪律师多次看望被告人王某某,给予其精神安慰和生活上的帮助。鼓励被告人王某某阳光的面对生活。案件宣布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非常感谢智豪律师团队及其主办律师为被告人所做的一切。再一次用尽合法合理的手段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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