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受贿10余万元,二审九年改判一年十个月

2018-02-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上诉人马某,男,案发前系某县工业园区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部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月*日被刑事刑拘,后被执行逮捕。
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担任某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科工作人员,2012年起开始担任县政府出资组建国有公司工程项目部部长,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管等职责。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承接项目、项目施工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万余元。鉴于马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后,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九年。
一审宣判后,马某随即提出上诉。马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担任马某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策略:
会见、阅卷
智豪律师于接受委托当天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马某,并书写上诉状提交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5年*月初移送二审法院,随即智豪律师联系二审承办法官安排阅卷事宜。
智豪律师前往二审法院,与承办法院见面、简要沟通之后,开始紧张的阅卷工作。智豪律师查阅的全案证据材料,并核对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提讯证等材料。下午,智豪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马某,根据阅卷的情况,有针对性的核实犯罪金额,具体行为性质认定等重要案件事实。
团队讨论
经智豪团队研究,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合理的劳务报酬与报酬性受贿的区分”。智豪律师查阅了大量案例,仔细分析二者的异同:合理报酬与报酬型受贿的区别要点在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本案中上诉人马某的行为属于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
上诉人马某客观上提供了服务,并且接受的财物与提供的服务等值。本案行贿人送钱时明确提出了感谢上诉人马某的技术指导,虽然双方没有达成口头的劳务约定,但是双方就提供服务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且客观上上诉人马某也多次提供了技术指导等服务。上诉人马某接受的财物与提供的服务等值。行贿人每次给上诉人马某的财物都不多,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与上诉人马某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市场价值基本等值,没有超出应得的报酬范围。
同时,应当注重《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的背景,新法必然对受贿罪提高量刑标准,可以据此从轻改判。
庭审辩护
经智豪律师和二审承办法官沟通,法院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马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绝大部分贿赂款均为马某提供劳务服务获得的合法劳务报酬,只有3000元属于贿赂款。发问阶段,智豪律师详细询问了马某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范围、有无劳务约定等问题。举证质证环节,智豪律师指出一审判决错误采信证人证言——证人经法院通知,没有合理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接着,智豪律师举示了马某上班时间、休假情况以及病历资料等证据,以证明马某确属在工作之余为他人提供了技术指导。法庭辩论中,智豪律师提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即使一审判决认定数额均为受贿,但也不能量刑如此之重。一审出庭作证的三个证人,其庭前证言与庭审证言相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为马某提供技术指导是其职责范围之内,是没有证据证明的。同时,结合马某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修九解释出台后,补充辩护意见,并申请取保
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贪污受贿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智豪律师两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并未马某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认为,即使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上诉人马某受贿13万余元,那么根据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不满20万元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马某涉嫌受贿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之,马某具有自首情节,智豪律师认为马某现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恳请法院现决定对上诉人马某取保候审。
 
辩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考虑到马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进行修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有期徒刑九年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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