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修九”前受贿五十余万元,智豪辩护从轻判处五年

2018-02-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男,案发前系某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因涉嫌犯受贿罪,2015年5月2日被刑事刑拘,后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绿化管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该校绿化工作中谋取利益,在2006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从园林景观工程公司的个体工程承包商何某处索要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0余万元,从余某处索要财物共计1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颜某被检察院职侦部门带走后,颜某家属即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委托智豪律师担任颜某的辩护人。
 
辩护策略:
1.申请会见,尽早为颜某提供法律帮助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本案系受贿案件,办案单位可能以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要求律师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后才能会见,智豪律师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同时向办案单位提出第一次会见申请。三日后,侦查机关答复智豪律师,暂时不允许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仍没有放弃,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智豪律师先后四次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同时三次与侦查机关负责人了解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金额,当面提出会见申请。与此同时,智豪律师为了尽可能的为颜某提供法律帮助,在没有会见到颜某的情况下,智豪律师通过信件的形式向颜某介绍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经过四次申请会见,智豪律师最终成功会见颜某。
2.尽量延期,等待“修九”公布后施行
2015年7月20日,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智豪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指控颜某涉嫌受贿50余万元,在当时的刑法下,至少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智豪律师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的背景,将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放在尽量的使本案延期,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后,检察院再将本案起诉至法院,以适用新法来获得从轻处罚。故,智豪律师先后多次向检察院公诉人交换意见,提出本案的部分证据不足,希望退回侦查机关能够补充侦查;同时,申请检察院调取对颜某有利的证据,以争取本案退侦后重报检察院审查起诉。
3.庭审辩护,力争降低受贿金额
如智豪律师所愿,《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后,检察院将本案诉至法院,在指控事实不变的情况下,对颜某的量刑已经从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降至十年有期徒刑以下,智豪律师已经成功一半。为了争取对颜某最有利的结果,智豪律师据理力争,庭审中指出:部分指控金额应当认定为礼尚往来的礼金,而非受贿;部分招待费属于朋友之间的人情事故,同样不能定性为受贿。此外,智豪律师提出颜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部分退赃、愿意缴纳罚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院能够对颜某从轻处罚。
4.“修九”对本案处理的实质性影响
庭审时,刑法修正案九虽已公布,但尚未施行。智豪律师据此提出: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从轻处罚事由已经明确确定,新法修订事由具有适用于正在处理案件的正当性,法院若在这种情况下,仍在11月1日修九施行之前对本案作出判决,显然是对颜某的不公。任何人都不会反对修正案九的出台对社会大众的行为有较好的指引性,开庭截止到新法的实施仅有15天有余的时间,在这前后15天的时间里关于同类案件应当作出裁判标准一致的裁判结果,这样才会在保障权利与惩罚犯罪之间协调一致,才能将司法公正体现在具体个案中。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在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颜某受贿50余万元,数额巨大,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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