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被控组织卖淫罪,智豪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2018-03-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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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检察院批准,由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整个事情的经过很简单,2006年至案发期间,黄某伙同李某在某县商贸中心开设美容美发店,容留妇女卖淫,2012年1月10日被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两对卖淫嫖娼人员。
侦查机关认为,黄某为谋取暴利,组织多名妇女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
 
辩护策略:
黄某的家属从多方了解到智豪律所是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所,且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出色的业绩,代理过一批大案要案。便来到智豪律所进行咨询。经过与智豪律师的交流,进一步确认了智豪律所在刑事领域的优秀,遂与智豪律所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后,智豪律所及时指定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及时会见被告人,经过阅卷,整理整个案件的始末和证据。主办律师还多次前往检察院与公诉部门承办人交换意见,并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律师建议书,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某不一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一、黄某对卖淫行为事先并不知情,其没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组织卖淫的主观要件。因其与李某系情人关系,2006年的时候,李提出要做生意,黄就借了两万元给李,而李在组织卖淫前也未告知黄某。
二、黄某未实施任何组织卖淫的违法行为,不具备组织卖淫的客观要件。组织卖淫的行为完全是李某一个人决定并实施的,黄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
三、黄某借钱给李某的行为没有获利,也没有分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黄某不具备组织卖淫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建议检察院依法对黄某决定不起诉。
 
辩护结果:
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后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本案辩护中,智豪律师团队针对主办律师提出的问题组织了多次讨论,尽最大能力,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最终制定了辩护策略。整个过程中,智豪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与被告人帮助,使被告人积极的面对生活。最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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