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洗浴中心安排“女技师”以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向男性顾客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利。方某是该洗浴中心的客户经理之一,负责接待客户并安排技师提供卖淫服务。
后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将卖淫嫖娼男女、洗浴中心客户经理、负责人抓获到案。方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智豪律师团队接受方某家属的委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方某。仔细研判案件情况后,智豪律师认为方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罪名不当,其行为应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方某在该单位参与程度比较浅,涉案犯罪情节较轻。在批捕阶段,智豪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现方某已经被取保候审。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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