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文:
案情简介:
蒋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6月8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检察院批准,由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蒋某从他人处接手经营一洗浴中心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叫来数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多人对洗浴中心的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管理。2013年4月12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当场从该洗浴中心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人员四对,并搜出营业账本、报警遥控器及大量避孕套等物品。经统计,该场所从开张至被查获期间,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蒋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
辩护策略:
蒋某从多方了解到智豪律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多年的刑辩经验及精英的辩护团队使得智豪律所在刑辩领域独树一帜,代理过一批大案要案,便亲自来到智豪律所进行咨询,智豪律师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接待了蒋某。经过与智豪律师的交流,蒋某进一步确认了智豪律所在刑事领域的优秀,相信智豪律师一定能够在其案件诉讼过程中给予充分的帮助。次日,蒋某在智豪律师建议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蒋某的家属与智豪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后,主办律师共会见被告人32次,案件移送起诉后,主办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阅卷,整理整个案件的始末和证据。在周五例行的团队讨论会议上,主办律师主要就蒋某的自首是否应予认定提交律师团队讨论,律师团队认为,蒋某第一次投案的情况十分重要,一定要补充其投案派出所的接报案记录,以查明其在投案时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或重大案情,方可认定其是否属于自首。2013年11月11日,本案开庭审理,主办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从轻辩护的辩护词,主要理由是:
一、蒋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时间持续较短,蒋某没有采用招募、雇佣的方式纠集卖淫女,卖淫女与蒋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雇佣合同关系,本案与其他有组织、有控制性的案件应有所区别从宽对待。
三、蒋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蒋某热心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多次对贫困儿童和孤寡老人进行捐赠,其事迹得到了当地街道办事处的认可和好评,街道也为其出具了希望法院对蒋某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
辩护结果:
组织卖淫罪是《刑法》中规定的起刑较重的罪名之一,其起刑点即为五年,基础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智豪律师针对蒋某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调取和固定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蒋某减轻处罚,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得到判决结果后,蒋某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表示十分满意,并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案情简介:
蒋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6月8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检察院批准,由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蒋某从他人处接手经营一洗浴中心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叫来数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多人对洗浴中心的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管理。2013年4月12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当场从该洗浴中心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人员四对,并搜出营业账本、报警遥控器及大量避孕套等物品。经统计,该场所从开张至被查获期间,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蒋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
辩护策略:
蒋某从多方了解到智豪律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多年的刑辩经验及精英的辩护团队使得智豪律所在刑辩领域独树一帜,代理过一批大案要案,便亲自来到智豪律所进行咨询,智豪律师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接待了蒋某。经过与智豪律师的交流,蒋某进一步确认了智豪律所在刑事领域的优秀,相信智豪律师一定能够在其案件诉讼过程中给予充分的帮助。次日,蒋某在智豪律师建议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蒋某的家属与智豪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后,主办律师共会见被告人32次,案件移送起诉后,主办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阅卷,整理整个案件的始末和证据。在周五例行的团队讨论会议上,主办律师主要就蒋某的自首是否应予认定提交律师团队讨论,律师团队认为,蒋某第一次投案的情况十分重要,一定要补充其投案派出所的接报案记录,以查明其在投案时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或重大案情,方可认定其是否属于自首。2013年11月11日,本案开庭审理,主办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从轻辩护的辩护词,主要理由是:
一、蒋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时间持续较短,蒋某没有采用招募、雇佣的方式纠集卖淫女,卖淫女与蒋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雇佣合同关系,本案与其他有组织、有控制性的案件应有所区别从宽对待。
三、蒋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蒋某热心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多次对贫困儿童和孤寡老人进行捐赠,其事迹得到了当地街道办事处的认可和好评,街道也为其出具了希望法院对蒋某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
辩护结果:
组织卖淫罪是《刑法》中规定的起刑较重的罪名之一,其起刑点即为五年,基础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智豪律师针对蒋某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调取和固定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蒋某减轻处罚,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得到判决结果后,蒋某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表示十分满意,并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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