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检公刑诉〔2017〕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逮捕,同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7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7年8月23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9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建省公安厅**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大队**中队工作期间,利用其同居女友邓某某担任XX高速公路支队X大队执法窗口岗位的职务(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权限)便利,接受代办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员林某某、黄某某的请托,使用其本人或他人(包括邓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及林某某、黄某某提供的相关人员)驾驶证件帮助相关违章车主违规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号182********)账户先后收受林某某、黄某某钱款共计316265.5元人民币。
2016年11运25日XX市公安局纪检组在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违纪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还主动交代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务员录用任职定级审批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情况说明、身份情况说明、违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有关行政处罚案、邓某某PKI证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表、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执法室工作职责、PKI证书权限情况书证及XX高速公路支队有关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索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詹某某、廖某某、吴某甲、胡某某、谢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1626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逮捕,同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7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7年8月23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9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建省公安厅**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大队**中队工作期间,利用其同居女友邓某某担任XX高速公路支队X大队执法窗口岗位的职务(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权限)便利,接受代办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员林某某、黄某某的请托,使用其本人或他人(包括邓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及林某某、黄某某提供的相关人员)驾驶证件帮助相关违章车主违规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号182********)账户先后收受林某某、黄某某钱款共计316265.5元人民币。
2016年11运25日XX市公安局纪检组在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违纪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还主动交代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务员录用任职定级审批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情况说明、身份情况说明、违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有关行政处罚案、邓某某PKI证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表、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执法室工作职责、PKI证书权限情况书证及XX高速公路支队有关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索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詹某某、廖某某、吴某甲、胡某某、谢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1626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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