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
被告人周XX,男,无前科。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于2017年6月12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荥阳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对周XX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XX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 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 8月 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周XX作为河南省XX管理处工作人员祝X(另案处理)的好友,利用祝X负责管理资质需升级的企业资质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汇总评审意见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付XX、孔XX 、张XX等人民币124万元,并为相关企业不正当谋取利益。
被告人周XX接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前进的供述;2、另案被告人祝X、徐XX供述; 3、证人付XX、孔XX、张XX、常XX、邓XX、刁XX、马XX、马XX、秦XX、徐XX、张XX等证言;4、年龄证明、到案经过、河南省XX厅提供的《关于我厅建筑管理处临时借用祝X帮助工作一事有关情况说明》、《协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建筑管理处工作职责》、《河南省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银行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利用祝X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周XX,男,无前科。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于2017年6月12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荥阳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对周XX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XX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 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 8月 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周XX作为河南省XX管理处工作人员祝X(另案处理)的好友,利用祝X负责管理资质需升级的企业资质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汇总评审意见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付XX、孔XX 、张XX等人民币124万元,并为相关企业不正当谋取利益。
被告人周XX接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前进的供述;2、另案被告人祝X、徐XX供述; 3、证人付XX、孔XX、张XX、常XX、邓XX、刁XX、马XX、马XX、秦XX、徐XX、张XX等证言;4、年龄证明、到案经过、河南省XX厅提供的《关于我厅建筑管理处临时借用祝X帮助工作一事有关情况说明》、《协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建筑管理处工作职责》、《河南省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银行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利用祝X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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