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2018-02-2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2012)浦刑初字第18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

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女。

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某、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徐某、冯某某受雇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某某浴室,在明知该浴室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仍协助该浴室负责人进行组织卖淫活动。

其中,被告人徐某负责进行该浴场内卖淫嫖娼活动记录工作;被告人冯某某负责收银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瞿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冯某某为他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冯某某系共同犯罪。

鉴于被告人徐某、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先行羁押的33日已折抵刑期33日。

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

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凌鸿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佘晓民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协助组织卖淫获利1200元 会被如何定罪量刑
· 重庆荣昌区律师辩护 协助组织卖淫罪法条
· 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规定
· 重庆北碚区律师辩护 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多久
· 重庆荣昌区律师辩护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规定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