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谢某某。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于某某(已起诉)在重庆市北碚区开设某某中心会所(以下简称某某),经营范围为足浴、茶座等。
黄某某、于某某经赵某某(已起诉)介绍,将某某从事洗浴的房间交由周某某(已起诉)以经营SPA为名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谢某某承包经营管理某某的棋牌室等业务期间,实施协助黄某某、于某某提取卖淫嫖娼抽成费用等行为。
期间,谢某某仅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就与周某某结算嫖资21万余元。
之后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已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谢某某。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于某某(已起诉)在重庆市北碚区开设某某中心会所(以下简称某某),经营范围为足浴、茶座等。
黄某某、于某某经赵某某(已起诉)介绍,将某某从事洗浴的房间交由周某某(已起诉)以经营SPA为名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谢某某承包经营管理某某的棋牌室等业务期间,实施协助黄某某、于某某提取卖淫嫖娼抽成费用等行为。
期间,谢某某仅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就与周某某结算嫖资21万余元。
之后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已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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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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