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XX年1月8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某,男,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XX年1月1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方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通过重庆市荣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汪某某提供法律帮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先后纠集白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卖淫女在荣昌城区卖淫。汪某某租赁了位于荣昌区的某处房屋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同时,汪某某通过对卖淫女规定卖淫地点、卖淫时间、请假事项等行为来组织卖淫活动,卖淫女卖淫一次需交30元或50元提成费给汪某某。
XX年6月,被告人汪某某为确保组织卖淫活动顺利进行,主动结识了被告人方某某,让其为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处理纠纷和通风报信。作为回报,方某某获得部分嫖资提成。XX年11月,方某某告知汪某某近期公安机关要进行检查,提醒汪某某进行规避;XX年12月,汪某某因组织卖淫女卖淫行为引发李某不满而产生纠纷,方某某帮助汪某某居中调停,处理纠纷。
XX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帮助汪某某找来谢某某(另案处理)为卖淫活动望风。汪某某安排谢某某在某某街为卖淫女望风并支付每天200元的望风费给谢某某。
汪某某违法所得共30000余元,方某某违法所得共6000余元。
XX年1月8日,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某某街口有人站街卖淫,后赶到现场当场查获卖淫女周某某、吴某某及嫖娼人员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并于同日在重庆市大足区一酒店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XX年1月10日,民警在荣昌区某某派出所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汪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依法调取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各1部。汪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租房协议、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明细表及图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业务凭证、证人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汪某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汪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汪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七万元;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汪某某、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XX年1月8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某,男,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XX年1月1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方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通过重庆市荣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汪某某提供法律帮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先后纠集白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卖淫女在荣昌城区卖淫。汪某某租赁了位于荣昌区的某处房屋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同时,汪某某通过对卖淫女规定卖淫地点、卖淫时间、请假事项等行为来组织卖淫活动,卖淫女卖淫一次需交30元或50元提成费给汪某某。
XX年6月,被告人汪某某为确保组织卖淫活动顺利进行,主动结识了被告人方某某,让其为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处理纠纷和通风报信。作为回报,方某某获得部分嫖资提成。XX年11月,方某某告知汪某某近期公安机关要进行检查,提醒汪某某进行规避;XX年12月,汪某某因组织卖淫女卖淫行为引发李某不满而产生纠纷,方某某帮助汪某某居中调停,处理纠纷。
XX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帮助汪某某找来谢某某(另案处理)为卖淫活动望风。汪某某安排谢某某在某某街为卖淫女望风并支付每天200元的望风费给谢某某。
汪某某违法所得共30000余元,方某某违法所得共6000余元。
XX年1月8日,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某某街口有人站街卖淫,后赶到现场当场查获卖淫女周某某、吴某某及嫖娼人员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并于同日在重庆市大足区一酒店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XX年1月10日,民警在荣昌区某某派出所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汪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依法调取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各1部。汪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租房协议、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明细表及图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业务凭证、证人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汪某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汪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汪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七万元;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汪某某、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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