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1********,汉族,初中肄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封市**镇农网改造作业过程中,在无施工资质、作业人员未取得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李某某、魏某某在**镇**村**组电线杆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作业,致被害人李某某因电线杆未固定牢固,砸中其身体,安全带断裂从高空坠落,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有关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封市**镇农网改造作业过程中,在无施工资质、作业人员未取得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李某某、魏某某在**镇**村**组电线杆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作业,致被害人李某某因电线杆未固定牢固,砸中其身体,安全带断裂从高空坠落,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有关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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