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无证采矿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检察院依法起诉

2018-02-2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乡**村,现住该村。2017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17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未采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配备安全有效通风系统等安全设备和措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昔阳县**乡**村露天矿开设小煤窑,2017年1月6日受雇工人宋某某到井下从事作业时死亡。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符合竖井下空气中缺氧性窒息导致的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刘某某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采矿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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