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6年12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7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自己对外高息放贷赚取利息的事实,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对集资群众免费发放大米、食用油、挂历、抽奖等宣传手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赵某某集资后未将集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车辆、消费挥霍,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赌博、开设赌博机电子游戏厅等违法活动。经鉴定,赵某某非法集资1840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8405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6年12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7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自己对外高息放贷赚取利息的事实,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对集资群众免费发放大米、食用油、挂历、抽奖等宣传手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赵某某集资后未将集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车辆、消费挥霍,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赌博、开设赌博机电子游戏厅等违法活动。经鉴定,赵某某非法集资1840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8405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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