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检刑诉〔2015〕1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 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河间市**镇**村北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假冒河北“XX”牌橡塑保温板,2014年3月1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局查获,共查扣假冒河北“XX”牌橡塑保温板340包,价值125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何俊某某生产的假冒“XX”牌橡塑保温板照片;2.被告人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到案经过、“XX”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男, 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河间市**镇**村北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假冒河北“XX”牌橡塑保温板,2014年3月1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局查获,共查扣假冒河北“XX”牌橡塑保温板340包,价值125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何俊某某生产的假冒“XX”牌橡塑保温板照片;2.被告人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到案经过、“XX”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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