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认定?

2018-01-3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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