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9)沈河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3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
二、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三、被告人张1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付1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张2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与前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1犯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1犯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罪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1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0万元依法予以收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用户名张晓培、江某某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300条假玉溪烟、100条假黄鹤楼烟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三、被告人张1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付1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张2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与前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1犯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1犯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罪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1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0万元依法予以收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用户名张晓培、江某某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300条假玉溪烟、100条假黄鹤楼烟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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