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3等涉嫌犯销售假冒伪劣商标的商品罪判决书(7)

2018-02-0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1供述:我没有烟草批发许可,从2006年开始我在广州市倒卖假烟,我倒卖的假烟品牌有软硬中华、软硬玉溪、芙蓉王、人民大会堂、黄鹤楼(雅湘金)等。我购买的是半成品,也就是烟卷,是从我手机电话本里叫苦瓜3那人处购买的,回来我自己雇工人包装。软中华每条卖60元,硬中华每条卖55元,软玉溪每条卖60元,硬玉溪每条卖60元,芙蓉王每条45元,人民大会堂每条65元,黄鹤楼(雅湘金)每条卖40元,每条赚4元钱,倒卖的假烟都销售到沈阳市。需要假烟的通过电话和发微信方式联系我,双方确定品种和价格后,通过物流发货,对方收到假烟后,通过银行给我汇钱。我销售假烟使用的电话号码有186XXXXXXXX、135XXXXXXXX、180XXXXXXXX、180XXXXXXXX,有很多记不住了。我QQ号号码是40****密码***我每年都去沈阳,到沈阳后就挨着烟酒行溜达,给人发名片,有用假烟的就联系我,我名片上写的名字是张*,还有我电话。沈阳的张3、李1、刘哥(刘1)、张2和寇某某我都认识,我不知道刘哥的名字,他妻子叫付1,我和付1做假烟生意。我们都是通过以上电话和微信联系。假烟都通过云飞物流、安达物流和东北物流发货,货物品名都写的配件,主要是留电话。上一个星期给李1发六件软玉溪,共计300条,同一天给张3发两件黄鹤楼(雅湘金),共计100条,都是通过安达物流发的假烟。
我的收款账号有几个,有我岳父江某某的名字办理的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卡号是×××。还有我花200元一张买三张农行卡,分别是王X培,卡号是×××,付X芳,卡号是×××,曾静,卡号是×××。我以前还用我本人的名字办理过一个交通银行的银行卡,现在不用了。还用我妻子江某某的名字办理过一个交通银行卡,作为收款用,现在销户了。还用我表兄弟张X雄的名字办理过一张交通银行的卡作为收款账户。有些卡用一段时间就销户换卡。张X雄是我雇佣的,他负责组织包装、送货。我的微信名字梦回原点。李1的微信名字叫李*。张3的微信名叫小*。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付1从2007年1月29日至2013年11月7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户名江某某卡号分别为×××、×××,户名张X雄卡号为×××,户名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251笔款项均系付1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张2从2007年12月29日至2013年1月31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户名江某某卡号为×××;户名张X雄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180余笔款项均系张2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刘1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4年6月26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银行卡,农业银行户名黄X琴×××、户名王X培×××、户名付X芳×××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汇款17笔款项,均系刘1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李1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通过建设银行向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23笔合计643300元汇款,均系李1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张3从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6月1日,通过建设银行向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10笔合计187850元汇款,均系张3给我汇的假烟款。
另证实,张2曾用他妻子田X的账户向我汇过假烟款。
2.被告人付1供述:大约在2008年或者2009年,我自己开了一个烟店,一个叫张1的男子到我店里问我需不需要假烟,给我留了一个手机号,几个月后因为生意不好,听说卖假烟挣钱,我就联系张1向他购买假烟,在沈阳出售,一直持续到2014年1月1日。我买过软硬玉溪,大云、芙蓉王、软硬中华。大云是68元购进,75元出售,芙蓉王是60元购进,70元出售,软硬中华是80元购进,90元出售。我没有算过购买和销售具体多少钱的烟。每次我给张1打电话告诉他需要什么烟,张1通过各种物流给我发送到沈阳,我去取货,把假烟出售后,通过银行把烟款汇给张1提供给我的银行卡内,卡号记不住了,主要是交通银行。还通过张1媳妇江某某的银行卡汇过烟款,也汇过张X雄、江某某的银行卡,都是张1提供的。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我从2007年1月29日至2013年11月7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户名江某某卡号分别为×××、×××,户名张X雄卡号为×××,户名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的汇款查询单上共251笔款项,均系我给张1汇的假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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