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供述,我买的假烟都在沈阳卖了,没在其他地方卖,卖假烟都是现金结账,因为知道违法,所以卖假烟的时候不会告诉他们真实姓名和银行卡号,防止他们举报我。2005年之前还卖过蚕蛹、元宵,开过饭店,没有别的生意。
3.被告人张2供述:我没有售烟许可证。大概三年前,我在沈阳坐出租车和司机聊天时对方给我的卖假烟的电话号,后我打电话就联系上了,和张1在沈阳见过一次面,假烟都是从张1手中购买的,我通过交通银行户名张1、江某某、张X雄的账户汇过假烟款,我知道卖假烟是违法的,有时候会签我岳父田X良和我妻子田X的名字,我给张1汇的钱都是假烟款,我没有从他那里买过其他东西。张1给我发的假烟到货后他就给我打电话,我到青青食品店附近接货。进的假烟有玉溪、紫盒云烟、中华,玉溪55元、68元、70元一条不等,云烟有65元、70元一条不等,中华有60元、100元一条不等,都是看香烟的品质。一般都是每条加20元往外出售,有时候为了多卖点也少加价。我每次大概进二三件6000元左右的货。具体进多少钱的货记不住了。我进的假烟都到沈阳市XX广场的早市上卖了,没有下线的联系方式。我们最后一次交易就是我出事的那次。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我从2007年12月29日至2013年1月31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银行卡,户名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户名张X雄卡号为×××银行卡汇款的查询单上共180余笔款项,均系我给张1汇的假烟款。
4.被告人刘1供述:我和付1是对象关系,从2011年到2014年6月份我和她倒卖假烟,主要是在沈阳市销售,我们从广州一个叫张1的人那里进货。我听付1说张1到付1二姑开的食杂店发销售假烟的名片,然后付1通过名片和他联系的,我是通过付1认识张1的,我和付1去过广州,见过张1,我们进的烟有软硬玉溪70元一条,卖80元一条,芙蓉王60元一条,卖70元一条,中华软硬90元一条,卖110元到120元一条,极品云烟70元一条,卖80元一条,和张1打电话订货。后期从2013年12月份开始以后我给张1汇过几次购买假烟的货款,一般发两次或者三次货、欠3至5万给张1结一次账,通过银行汇款,一般是通过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名有张1、黄X琴、王X培、付X芳的,账号都是张1发信息给我的。付1给张1汇的也是假烟款。张1都是通过物流汽运给我发货,每次发货运费都是张1付,有的时候物流公司货到付款,张1就把运费从假烟的货款中扣除。
付1和张1没有其他生意往来。我与付1合伙卖假烟两年多了,但付1在我与她合伙之前就开始倒卖假烟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付1除了和张1买卖假烟之外没有其他生意往来。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我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4年6月26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银行卡,农业银行户名黄X琴×××、户名王X培×××、户名付X芳×××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汇款17笔款项,均系我给张1汇的假烟款。
5.被告人李1供述:我在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经营XX东北土特产商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我从2012年11月份左右开始卖假烟,都是在我的店里零售,现在基本都卖完了。这些假烟是从广州的张1处进的,是通过我朋友张3认识的张1,张3也是做假烟生意的,我从开店后就从他那进烟,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软玉溪每条70元至73元、人民大会堂70元至80元、中华(软包、硬包)50元至70元、黄盒硬芙蓉王50元。每次都是我给张1打电话告诉他需要假烟的品种和数量,张1通过物流把烟送到沈阳市,物流给我打电话,我告诉物流公司的接货地点,物流公司再给我货,物流公司留的我的电话是138XXXXXXXX。我通过建行汇款给张1,主要是在ATM取款机上操作。卡号是张1给我提供的,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我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通过建设银行向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的查询单上共23笔合计643300元汇款,均系我给张1汇的假烟款。
最近一次是大概十多天前,我给张1打电话要了六件假玉溪共计300条,被公安机关抓我的时候扣押了。
3.被告人张2供述:我没有售烟许可证。大概三年前,我在沈阳坐出租车和司机聊天时对方给我的卖假烟的电话号,后我打电话就联系上了,和张1在沈阳见过一次面,假烟都是从张1手中购买的,我通过交通银行户名张1、江某某、张X雄的账户汇过假烟款,我知道卖假烟是违法的,有时候会签我岳父田X良和我妻子田X的名字,我给张1汇的钱都是假烟款,我没有从他那里买过其他东西。张1给我发的假烟到货后他就给我打电话,我到青青食品店附近接货。进的假烟有玉溪、紫盒云烟、中华,玉溪55元、68元、70元一条不等,云烟有65元、70元一条不等,中华有60元、100元一条不等,都是看香烟的品质。一般都是每条加20元往外出售,有时候为了多卖点也少加价。我每次大概进二三件6000元左右的货。具体进多少钱的货记不住了。我进的假烟都到沈阳市XX广场的早市上卖了,没有下线的联系方式。我们最后一次交易就是我出事的那次。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我从2007年12月29日至2013年1月31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银行卡,户名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户名张X雄卡号为×××银行卡汇款的查询单上共180余笔款项,均系我给张1汇的假烟款。
4.被告人刘1供述:我和付1是对象关系,从2011年到2014年6月份我和她倒卖假烟,主要是在沈阳市销售,我们从广州一个叫张1的人那里进货。我听付1说张1到付1二姑开的食杂店发销售假烟的名片,然后付1通过名片和他联系的,我是通过付1认识张1的,我和付1去过广州,见过张1,我们进的烟有软硬玉溪70元一条,卖80元一条,芙蓉王60元一条,卖70元一条,中华软硬90元一条,卖110元到120元一条,极品云烟70元一条,卖80元一条,和张1打电话订货。后期从2013年12月份开始以后我给张1汇过几次购买假烟的货款,一般发两次或者三次货、欠3至5万给张1结一次账,通过银行汇款,一般是通过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名有张1、黄X琴、王X培、付X芳的,账号都是张1发信息给我的。付1给张1汇的也是假烟款。张1都是通过物流汽运给我发货,每次发货运费都是张1付,有的时候物流公司货到付款,张1就把运费从假烟的货款中扣除。
付1和张1没有其他生意往来。我与付1合伙卖假烟两年多了,但付1在我与她合伙之前就开始倒卖假烟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付1除了和张1买卖假烟之外没有其他生意往来。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我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4年6月26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银行卡,农业银行户名黄X琴×××、户名王X培×××、户名付X芳×××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汇款17笔款项,均系我给张1汇的假烟款。
5.被告人李1供述:我在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经营XX东北土特产商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我从2012年11月份左右开始卖假烟,都是在我的店里零售,现在基本都卖完了。这些假烟是从广州的张1处进的,是通过我朋友张3认识的张1,张3也是做假烟生意的,我从开店后就从他那进烟,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软玉溪每条70元至73元、人民大会堂70元至80元、中华(软包、硬包)50元至70元、黄盒硬芙蓉王50元。每次都是我给张1打电话告诉他需要假烟的品种和数量,张1通过物流把烟送到沈阳市,物流给我打电话,我告诉物流公司的接货地点,物流公司再给我货,物流公司留的我的电话是138XXXXXXXX。我通过建行汇款给张1,主要是在ATM取款机上操作。卡号是张1给我提供的,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我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通过建设银行向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的查询单上共23笔合计643300元汇款,均系我给张1汇的假烟款。
最近一次是大概十多天前,我给张1打电话要了六件假玉溪共计300条,被公安机关抓我的时候扣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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