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4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向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煤炭6637.89吨、向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煤炭2555.2吨。
2009年5-6月,被告人赵某为了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结算货款,让被告人郭某某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郭某某让天津A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李某某从天津A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份,票号为03965266、03896734,价税合计880672.2元,税额127960.92元;给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份,票号03896733、03896736,价税合计577387.86元,税款83893.96元。
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已全部抵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XX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XX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11年7月26日发现赵某2009年5月先后向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煤炭,在自己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从天津A公司和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1年7月28日,巴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2、发破案经过二份,证实2011年7月份,XX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协查宁夏E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时,对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过对该笔业务的经办人赵某询问,赵某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称其从鄂尔多斯市的1煤矿、2煤矿、3煤矿购进煤炭,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过郭某某的介绍,从天津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税款127960.92元,给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两份,税款83893.96元。
主动交代了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过杨某某的介绍,从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给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款合计141788.37元。
同时证实四被告人归案情况。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4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向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煤炭6637.89吨、向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煤炭2555.2吨。
2009年5-6月,被告人赵某为了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结算货款,让被告人郭某某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郭某某让天津A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李某某从天津A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份,票号为03965266、03896734,价税合计880672.2元,税额127960.92元;给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份,票号03896733、03896736,价税合计577387.86元,税款83893.96元。
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已全部抵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XX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XX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11年7月26日发现赵某2009年5月先后向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煤炭,在自己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从天津A公司和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1年7月28日,巴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2、发破案经过二份,证实2011年7月份,XX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协查宁夏E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时,对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过对该笔业务的经办人赵某询问,赵某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称其从鄂尔多斯市的1煤矿、2煤矿、3煤矿购进煤炭,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过郭某某的介绍,从天津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税款127960.92元,给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两份,税款83893.96元。
主动交代了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过杨某某的介绍,从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给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款合计141788.37元。
同时证实四被告人归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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