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过磅单、收料单,证实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4-9月份向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煤炭6637.89吨,2009年4-7月份向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煤炭2555.2吨。
4、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赵某支付购煤款的事实。
5、天津A公司记账凭证、中国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天津A公司农行开户账号02-250501040004107流水明细,证实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向天津A公司支付购煤款的事实。
6、贾某军、薛某强证言,证实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的交易方是被告人赵某,并向被告人赵某支付煤款的事实。
7、王某忠、任某赓的证言,证实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的交易方是被告人赵某,并通过天津A公司向被告人赵某支付煤款的事实。
8、天津A公司、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证实天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某,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贾某军,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候某达及公司经营范围等。
9、内蒙甲矿业公司、准格尔丙煤矿、乙集团分别向天津A公司出具的0100213号、01006352号、00042755号、00066468号、0006647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局的认证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证实2009年5-9月,内蒙甲矿业公司、准格尔丙煤矿、乙集团给天津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已在当期全部抵扣。
10、天津A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03965266号、03896734号、03896733号、0389673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的认证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证实2009年5-9月,天津A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四张,税款211854.88元,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
1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
12、煤炭购销合同、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各一份,证实郭甲1、郭某某与内蒙古乙集团G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F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过煤炭购销合同。
13、赵某、郭某某、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某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做过煤炭生意,通过郭某某介绍,让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李某某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某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了一部分煤炭,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带票,由于没有取得煤矿的进项税专用发票,赵某让我联系一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跟李某某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李某某同意了,以上几笔业务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虚开的。
1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份、6月份我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郭某某办理的,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从我公司购买过煤炭,具体郭某某从哪里购进煤,销售给谁不清楚。
4、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赵某支付购煤款的事实。
5、天津A公司记账凭证、中国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天津A公司农行开户账号02-250501040004107流水明细,证实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向天津A公司支付购煤款的事实。
6、贾某军、薛某强证言,证实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的交易方是被告人赵某,并向被告人赵某支付煤款的事实。
7、王某忠、任某赓的证言,证实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的交易方是被告人赵某,并通过天津A公司向被告人赵某支付煤款的事实。
8、天津A公司、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证实天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某,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贾某军,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候某达及公司经营范围等。
9、内蒙甲矿业公司、准格尔丙煤矿、乙集团分别向天津A公司出具的0100213号、01006352号、00042755号、00066468号、0006647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局的认证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证实2009年5-9月,内蒙甲矿业公司、准格尔丙煤矿、乙集团给天津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已在当期全部抵扣。
10、天津A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03965266号、03896734号、03896733号、0389673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的认证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证实2009年5-9月,天津A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四张,税款211854.88元,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
1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
12、煤炭购销合同、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各一份,证实郭甲1、郭某某与内蒙古乙集团G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F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过煤炭购销合同。
13、赵某、郭某某、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某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做过煤炭生意,通过郭某某介绍,让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李某某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某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了一部分煤炭,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带票,由于没有取得煤矿的进项税专用发票,赵某让我联系一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跟李某某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李某某同意了,以上几笔业务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虚开的。
1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份、6月份我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郭某某办理的,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从我公司购买过煤炭,具体郭某某从哪里购进煤,销售给谁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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