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至9月份,被告人赵某向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煤炭6637.89吨、向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煤炭2555.2吨。
(一)2009年5-6月,被告人赵某为了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结算货款,让被告人郭某某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郭某某让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李某某从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份,票号:03965266、03896734,价税合计880672.2元,税额127960.92元,给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份,票号:03896733、03896736,价税合计577387.86元,税款83893.96元,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已全部抵扣。
(二)2009年9月,被告人赵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约定支付杨某某价税合计额的10%至11%,让被告人杨某某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杨某某从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号:00697691、00697692、00697693、00697694、00697695、00697696、00697697、00697698、00697699,价税合计975837.5元,税额141788.37元。
以上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已全部抵扣。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天津A公司、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让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分别从天津A公司、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353643.25元;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天津A公司和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介绍为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211854.88元;被告单位天津A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天津A公司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为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211854.88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和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为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41788.3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单位天津A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赵某、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2009年5-6月,被告人赵某为了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结算货款,让被告人郭某某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郭某某让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李某某从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份,票号:03965266、03896734,价税合计880672.2元,税额127960.92元,给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份,票号:03896733、03896736,价税合计577387.86元,税款83893.96元,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已全部抵扣。
(二)2009年9月,被告人赵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约定支付杨某某价税合计额的10%至11%,让被告人杨某某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杨某某从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给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号:00697691、00697692、00697693、00697694、00697695、00697696、00697697、00697698、00697699,价税合计975837.5元,税额141788.37元。
以上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已全部抵扣。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天津A公司、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让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分别从天津A公司、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353643.25元;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天津A公司和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介绍为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211854.88元;被告单位天津A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天津A公司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为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211854.88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和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为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41788.3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单位天津A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赵某、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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