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辩护词1

2018-01-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韩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活动,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仅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愿意交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韩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全案证据材料,包括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吴昊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及关联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重庆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缴赃经过》等书证,证明公安机关抓捕韩某前仅掌握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相关线索材料。在韩某被抓获当天供述之前,全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向韩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系被抓获当天,韩某向公安机关民警主动供述了其有贩卖黄色录像并获利的事实。结合全案证据而言,公安机关并未查获相关购买淫秽视频的买家(下家)的证言,全案系按韩某本人的供述为直接证据为核心予以认定。侦查机关在报送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均未认定其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韩某在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均对该事实予以稳定供述。反映出本人具有供述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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