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汉族,大学文化,长春高端教育培训学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门**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介绍贿赂,于2017年1月5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9日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2月8日移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7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张某乙,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另案处理)1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张某乙的女儿徐某甲送到长春市第五中学读书。
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赵某甲,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送到长春市第六中学读书。
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牟某某,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牟某某的儿子牟某乙送到长春市第二中学读书。
2013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郝某某,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郝某某的儿子徐某乙送到长春市第二中学读书。
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任某甲,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任某甲的女儿任某乙送到长春市第八中学读书。
2013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陈某乙,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陈某乙的女儿孟某某送到长春市第五中学读书。
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吴某某,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3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吴某某的孩子吉某某送到长春市十一中学读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存入凭证(复印件)、吉林省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乙、赵某甲、王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吕金明
2017年5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汉族,大学文化,长春高端教育培训学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门**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介绍贿赂,于2017年1月5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9日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2月8日移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7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张某乙,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另案处理)1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张某乙的女儿徐某甲送到长春市第五中学读书。
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赵某甲,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送到长春市第六中学读书。
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牟某某,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牟某某的儿子牟某乙送到长春市第二中学读书。
2013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郝某某,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郝某某的儿子徐某乙送到长春市第二中学读书。
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任某甲,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任某甲的女儿任某乙送到长春市第八中学读书。
2013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陈某乙,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2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陈某乙的女儿孟某某送到长春市第五中学读书。
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吴某某,通过王某某给时任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学籍干事陈某甲3万元,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吴某某的孩子吉某某送到长春市十一中学读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存入凭证(复印件)、吉林省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乙、赵某甲、王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吕金明
2017年5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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