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19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20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14时30分至17时30分,历时三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例一:单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2017年7月,李某、钱某等人在单某的安排下,利用汽车运输从广西省走私香烟到四川省,并将运输的走私香烟交给四川省某市场的徐某。抓获李某、钱某等人时,在徐某的门市内搜查并扣押了走私香烟500余条,货值近10万元;在汽车内搜查并扣押了走私香烟36件,货值近3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的销售金额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首先在侦查机关查获的香烟中有部分香烟非现场抓获,不排除其他来源,不能将其计算为单某的涉案金额;其次侦查机关对于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来源不明。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有多种标准,具体标准应向公诉机关进行核实;此外单某在该案中的作用认定也是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案例二: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因共同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2017年4月某日王某及其朋友徐某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并出言侮辱威胁。李某后答应见面,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后又发生争执,最终致使王某轻微伤、徐某轻伤一级。起诉书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李某行为的定性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提出起诉书认定的寻衅滋事罪不成立,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推进过程看李某的行为不具有随意性。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李某在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律师团队表示赞同,同时指出被害人过错在该案中所起的原因力极大,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有极大影响。
案例三: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某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某项目,以短期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介绍群众向上述项目非法融资,经审计该案涉嫌吸收总额近40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贵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中系刘某盗用单位的名义事实的犯罪,应将刘某的行为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律师团队指出主体的认定还应看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在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情况下,即使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也不构成单位犯罪。
案例四:陈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陈某在网络上使用化名与他人谎称在A国从事某业务会赚取高额薪资,陈某在互联网上收集A国的照片发朋友圈,骗取信任,并向朋友推荐办理签证。承办律师特别强调该案中,办理A国签证需先办理B国签证,该案中B国签证办理成功,但是A国签证未成功。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办理B国签证的金额能否计入诈骗的金额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律师团队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不尽一致,有的律师认为应将其作为犯罪成本进行认定,有的律师认为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诈骗的金额;此外律师团队对于该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争议,有律师指出陈某本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是该案中承办律师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五:曹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编造各种谎言对外收取相关费用,曹某从中抽取“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交给他人。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中曹某的涉案金额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曹某客观上从未获利,现有证据对于曹某的涉案金额的认定呈现分歧,部分证人证言指认曹某从每个客户身上都获取了部分钱,部分证人对此持相反说法。律师团队对该问题的分析主要结合现有证据及法规,首先应看有无相应的客观证据与证人证言相印证;其次根据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14时30分至17时30分,历时三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例一:单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2017年7月,李某、钱某等人在单某的安排下,利用汽车运输从广西省走私香烟到四川省,并将运输的走私香烟交给四川省某市场的徐某。抓获李某、钱某等人时,在徐某的门市内搜查并扣押了走私香烟500余条,货值近10万元;在汽车内搜查并扣押了走私香烟36件,货值近3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的销售金额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首先在侦查机关查获的香烟中有部分香烟非现场抓获,不排除其他来源,不能将其计算为单某的涉案金额;其次侦查机关对于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来源不明。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有多种标准,具体标准应向公诉机关进行核实;此外单某在该案中的作用认定也是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案例二: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因共同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2017年4月某日王某及其朋友徐某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并出言侮辱威胁。李某后答应见面,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后又发生争执,最终致使王某轻微伤、徐某轻伤一级。起诉书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李某行为的定性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提出起诉书认定的寻衅滋事罪不成立,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推进过程看李某的行为不具有随意性。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李某在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律师团队表示赞同,同时指出被害人过错在该案中所起的原因力极大,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有极大影响。
案例三: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某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某项目,以短期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介绍群众向上述项目非法融资,经审计该案涉嫌吸收总额近40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贵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中系刘某盗用单位的名义事实的犯罪,应将刘某的行为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律师团队指出主体的认定还应看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在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情况下,即使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也不构成单位犯罪。
案例四:陈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陈某在网络上使用化名与他人谎称在A国从事某业务会赚取高额薪资,陈某在互联网上收集A国的照片发朋友圈,骗取信任,并向朋友推荐办理签证。承办律师特别强调该案中,办理A国签证需先办理B国签证,该案中B国签证办理成功,但是A国签证未成功。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办理B国签证的金额能否计入诈骗的金额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律师团队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不尽一致,有的律师认为应将其作为犯罪成本进行认定,有的律师认为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诈骗的金额;此外律师团队对于该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争议,有律师指出陈某本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是该案中承办律师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五:曹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编造各种谎言对外收取相关费用,曹某从中抽取“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交给他人。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中曹某的涉案金额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曹某客观上从未获利,现有证据对于曹某的涉案金额的认定呈现分歧,部分证人证言指认曹某从每个客户身上都获取了部分钱,部分证人对此持相反说法。律师团队对该问题的分析主要结合现有证据及法规,首先应看有无相应的客观证据与证人证言相印证;其次根据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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