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05期】叶某开设赌场罪;蒋某贩卖毒品罪;杜某受贿罪;钟某寻衅滋事罪等

2017-09-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04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05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14时30分至19时30分,历时五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九例。
 
案例一:叶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孙某、钱某在重庆某空地以扑克牌“打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叶某仅在赌场工作数日,负责收牌和抽水,每天仅拿固定工资,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部分赌资。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件的量刑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主要从叶某的地位作用、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入手。律师团队对叶某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从叶某在该案件中仅起到辅助性作用看,可将其认定为从犯;从叶某系初犯、偶犯看,其人身危险性较低;除此之外叶某符合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条件,承办律师可向法院提交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观点。
 
案例二: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蒋某于2016-2017年期间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2017年2月,蒋某邀请同案犯孙某帮助其运输毒品,承诺每次毒品交易给予林某报酬。2017年2月底,孙某在运输毒品途中被侦查机关抓获,并在现场扣押毒品60克左右。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中毒品搜查过程中存在非法程序,且蒋某对于查获毒品的数量有异议。律师团队认为在毒品类犯罪中,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检验)各环节都应是律师认真审查的地方,承办律师可在审查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此外根据承办律师的介绍,蒋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主动提供同案犯参与贩毒和藏匿毒品的线索,并在抓获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可将其认定为立功。
 
案例三:杜某涉嫌受贿罪
案情简介:杜某为某银行客户经理,从事信贷业务。在某次为客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行长收取回报金后将其交给杜某,杜某将收取的50万存入个人账户。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杜某是否构成犯罪提交律师团队讨论,主要包括杜某的主体身份、主观认定。律师团队指出该案定性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议,其一杜某与行长之间从未就该事件沟通,两人之间未达成共同犯意;其二行贿方没有意思表示,受贿方不可能单方形成受贿意图,应准确认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相关规定;其三杜某的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关于主体问题,有律师提出杜某的行为定性在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争议,承办律师可从银行的性质认定、杜某的任命等方面进行验证。
 
案例四:苏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苏某为某金融公司副总监,起诉书指控苏某伙同其他人以有限合伙基金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二手车、股份入股脱管等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近二十二亿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该案认定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其次苏某在该案中的作用地位不清。关于以上两个问题,律师团队分别发表意见,就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团队提出成办理律师可综合书面合同、网上投资明细、电子文档明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向承办单位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就苏某的作用地位,主要看苏某在该公司中的具体职务、职责范围、薪资组成等客观表现,并结合同案犯的供述综合认定,不能仅依据苏某的职务名称就认定其实际地位和作用。除此之外,承办律师还应注意苏某是否应承担全部犯罪金额的责任。
 
案例五:魏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魏某在网上开设三家医药店铺,销售的药品来源于境外,因没有中国的批准文号而被认定为假药,总销售金额达74万人民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该案的鉴定程序、销售金额认定及案件定性均存在争议。关于鉴定程序问题,律师团队认为主要在于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承办律师可结合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关于能否直接将网上的销售金额认定为实际金额,主要在于能否找出证据证明“刷空单”的存在,以此证明两个金额之间存在出入;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主要争议在于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罪名之间存在竞合时择一重处罚。
 
案例六: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该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据起诉书指控钟某因与某店铺员工琐事发生争执后心生不满,邀约其他同案犯前往该店铺,对店内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对财物进行打砸。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钟某的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其次在事件的起因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钟某的行为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论方向表示赞同,同时指出该案中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钟某有无受伤、钟某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也是承办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七:钱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简介:钱某为某公司财务人员,任职期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千条,后通过上述信息与他人交换又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数千条。起诉书认定钱某的行为通过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案数额达一万三千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中钱某的涉案数额刚超出“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且钱某在该公司中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来于基本工资,从未因涉案的个人信息获利,由此可得出钱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律师团队指出,承办律师可将上述观点作为量刑方面的因素提交法院,除此之外,承办律师还应收取钱某将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案例八:王某被故意杀害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王某租住屋中,因纠纷与王某发生扭打,并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王某杀害。经鉴定王某系失血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该案中,智豪律师为受害人王某的刑事代理人。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将受害人家属的诉求告知律师团队,同时介绍起诉书中认定的量刑情节。律师团队指出,在该类案件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李某的主观恶性程度,主要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预谋报复、案发后李某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其二,李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有证据反映李某作案时和作案前后有精神病表现;其三,王某在双方矛盾激化过程中是否有直接责任。承办律师可着重从以上几个因素审查全案证据,与承办法官沟通。
 
案例九:赵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简介:赵某通过网络销售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料”获取利益,数据通过QQ在线文件、邮箱或百度云传输给对方。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涉案信息数量特别庞大,且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人员贩卖,危害较大,应酌定从重处罚。智豪律师为二审辩护人。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办案机关在赵某的办公地点将赵某抓获,并对其持有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扣押,该过程中扣押程序存在问题,因此查获的信息数量认定存在争议。除此外,律师团队指出承办律师还应核实该案的涉案信息,根据相关解释不同的信息特征所对应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有所区别,且信息的有效数量亦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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