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刘某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某项目,以短期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介绍群众向上述项目非法融资,经审计该案涉嫌吸收总额近40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贵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中系刘某盗用单位的名义事实的犯罪,应将刘某的行为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律师团队指出主体的认定还应看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在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情况下,即使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也不构成单位犯罪。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贵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中系刘某盗用单位的名义事实的犯罪,应将刘某的行为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律师团队指出主体的认定还应看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在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情况下,即使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也不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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