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钱某等人在单某的安排下,利用汽车运输走私香烟,并将运输的走私香烟交给某市场的徐某。抓获李某、钱某等人时,在徐某的门市内搜查并扣押了走私香烟500余条,货值近10万元;在汽车内搜查并扣押了走私香烟36件,货值近3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的销售金额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首先在侦查机关查获的香烟中有部分香烟非现场抓获,不排除其他来源,不能将其计算为单某的涉案金额;其次侦查机关对于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来源不明。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有多种标准,具体标准应向公诉机关进行核实;此外单某在该案中的作用认定也是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的销售金额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首先在侦查机关查获的香烟中有部分香烟非现场抓获,不排除其他来源,不能将其计算为单某的涉案金额;其次侦查机关对于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来源不明。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有多种标准,具体标准应向公诉机关进行核实;此外单某在该案中的作用认定也是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许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曾某涉嫌诈骗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戴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