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2016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处于罚款贰佰元整行政处罚。2016年8月2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张某某陆续通过网络购买氢氧化钠、木贼麻黄草、草酸、冷凝器、蒸馏瓶等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及工具,并在其租住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号楼*单元*房间,加工熬制麻黄碱。经鉴定,在张某某租住地搜出的烧杯内残留的透明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张某某租住地搜出的烧杯内的褐色液体未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河北省公安厅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网页及截图,视频资料,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17年2月7日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张某某陆续通过网络购买氢氧化钠、木贼麻黄草、草酸、冷凝器、蒸馏瓶等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及工具,并在其租住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号楼*单元*房间,加工熬制麻黄碱。经鉴定,在张某某租住地搜出的烧杯内残留的透明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张某某租住地搜出的烧杯内的褐色液体未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河北省公安厅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网页及截图,视频资料,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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