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成某某,男,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 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4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成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华贵苑3栋1104房租住处制造毒品。2015年8月1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上址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在上址查获电炉、电烤箱、恒温器、烧杯、抽滤瓶、漏斗、手动压片机和分析纯、甲酰胺、无水乙醇等制毒工具、原料以及含胡椒基甲基酮成分的液体1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丸剂共4包、氯胺酮(俗称“K粉”)1包、含麻黄碱成分的晶体、粉末共4包等物。经检验,3号检材黄色液体1桶,净重25.26千克,检出胡椒基甲基酮成分; 4号检材圆玻璃瓶残留物1瓶,检出胡椒基甲基酮成分;6号检材红色药丸2包,净重183.77克,检材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2.2%;9号检材白色粉末1包,净重126.8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17号检材灰色药丸2包,净重89.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22号检材白色粉末1包,净重0.68克,检出麻黄碱成分;23号检材白色粉末1包,净重0.6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25 号检材烧杯残留物1瓶,检出胡椒基甲基酮成分;26号检材白色晶体1包,净重5.33克,检出麻黄碱成分;27号检材烧杯残留物1瓶,检出胡椒基甲基酮成分;30号检材黑色残留物1杯,检出氯胺酮成分;34号检材白色晶体1包,净重257.7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烧杯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成某某供述和辩解;
5.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苯丙胺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向东
2015年12月14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成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华贵苑3栋1104房租住处制造毒品。2015年8月1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上址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在上址查获电炉、电烤箱、恒温器、烧杯、抽滤瓶、漏斗、手动压片机和分析纯、甲酰胺、无水乙醇等制毒工具、原料以及含胡椒基甲基酮成分的液体1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丸剂共4包、氯胺酮(俗称“K粉”)1包、含麻黄碱成分的晶体、粉末共4包等物。经检验,3号检材黄色液体1桶,净重25.26千克,检出胡椒基甲基酮成分; 4号检材圆玻璃瓶残留物1瓶,检出胡椒基甲基酮成分;6号检材红色药丸2包,净重183.77克,检材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2.2%;9号检材白色粉末1包,净重126.8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17号检材灰色药丸2包,净重89.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22号检材白色粉末1包,净重0.68克,检出麻黄碱成分;23号检材白色粉末1包,净重0.6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25 号检材烧杯残留物1瓶,检出胡椒基甲基酮成分;26号检材白色晶体1包,净重5.33克,检出麻黄碱成分;27号检材烧杯残留物1瓶,检出胡椒基甲基酮成分;30号检材黑色残留物1杯,检出氯胺酮成分;34号检材白色晶体1包,净重257.7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烧杯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成某某供述和辩解;
5.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苯丙胺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向东
2015年12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
- · 袁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被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制造毒品罪被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