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意见(1)

2017-12-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人。经与赵某甲沟通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庭前会议与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恳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之后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其他意见如下:
司法解释适用部分
辩护人认为,对于司法解释适用问题,本案应该:
1.按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诈骗案件解释》)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简称《重庆诈骗案件规定》)确定“数额巨大”标准。
2.适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电信诈骗意见》)处理其他问题。
理由如下:
1.2017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在解读《电信诈骗意见》时称,本《意见》非司法解释,属于规范性法律指导文件,有法律效力,但不存在独立的溯及力。既然《电信诈骗意见》并不是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应低于正式的《诈骗案件解释》;当二者条文有冲突时,应适用《诈骗案件解释》。
2.《电信诈骗意见》规定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数额巨大的标准统一为3万元。该规定与《诈骗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本地区诈骗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相冲突。具体来说,就是修改了《诈骗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的法律规定。因此,即使将新颁布的《电信诈骗意见》作为司法解释适用,也应按照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的原则处理。
3.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己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该规定确立了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16年12月之前,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问题,辩护人认为应适用《诈骗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7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
4.《电信诈骗意见》的其他条款与原司法解释并无冲突,而是更细致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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