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2)

2017-12-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二)宏观层面:饶某某应该对哪部分金额承担责任
1.饶某某和文某、李某、卢某是合伙关系,饶某某不应对其他三组的业绩承担责任
1.1 饶某某带领小组和文某、卢某、李某分别带领的小组是独立实施诈骗的小组
第一,从客户信息来源上讲,饶某某小组和文某、卢某、李某小组独立获得客户信息。虽然饶某某前期帮助文某等人提供过客户信息,但是文某、卢某、李某三人后期都是自己在网上购买客户信息,不再从饶某某处获得客户信息。
第二,从联系货运公司、发货上讲,饶某某小组和文某、卢某、李某小组独立发货。文某、卢某、李某带领的小组是由文某统计业务员的业务清单,然后联系货运公司,将业务清单发给货运公司,再由货运公司统一发货。饶某某小组是由饶某某联系货运公司、安排发货。
第三,从收取钱款上讲,饶某某小组和文某、卢某、李某小组独立收款。文某、卢某、李某带领的小组是由文某与货运公司衔接,货运公司将钱款全部打至文某的银行卡;饶某某小组,货运公司将钱款打至饶某某控制的银行卡。
第四,从团队小组上讲,饶某某小组和文某、卢某、李某小组分别有各自的业务员,文某、卢某、李某每人带领三个业务员,直接受文某、卢某、李某三人领导、指挥和安排。
第五,从工资的发放上讲,饶某某小组和文某、卢某、李某小组分别对自己的业务员发放工资。文某、卢某、李某小组的业务员分别由他们三人直接发放工资,饶某某不向文某、卢某、李某小组的业务员发放工资。
第六,从支付费用上将,文某、卢某、李某小组每月向饶某某交2000元的房租费、电话费、吃饭费,更能印证文某、卢某、李某小组是借用饶某某的场地来事实诈骗行为。
2.退一步,即使认定饶某某应当对文某、卢某、李某业务小组的金额承担责任,那么应当扣除文某、卢某、李某三人的个人业务金额
若以饶某某提取焱、卢某、李某三人带的业务员业绩的20%为由,要求饶某某对文某、卢某、李某业务小组的金额承担责任,根据饶某某没有对除文某、卢某、李某三人的个人业务金额提成,并且上文充分阐述了饶某某和文某等人的合伙关系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至少应当扣除除文某、卢某、李某三人的个人业务金额。
3.即使认定饶某某应当对文某、卢某、李某业务小组的金额承担责任,那么饶某某只是为这三个业务小组提供的场地、电话等,对这三个小组独立完成诈骗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希望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4.吕MM不是饶某某小组的,而是文某小组,饶某某不应对吕MM的业绩承担责任
吕MM的供述中提到,吕MM是文某的女朋友,2015年6月份搬到纪翟路XX室,文某、李某、卢某三人各带一个组,这个时候我就归到文某那个组去了。
文某、潘MM、黄MM等人的当庭陈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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