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2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唐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路**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房。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起,被告人唐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大量侵权盗版复制光碟,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白云村城门中学附近榕树下一摊位销售牟利。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地点销售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光碟637张。经鉴定:上述光碟均为非法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光碟照片;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唐某某对涉案光碟、作案地点的辨认,证人林某某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辨认等辨认笔录;
7.其它证据材料: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其音像制品637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俊敏   
检察员  杨素娟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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