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某,女性,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街一出租屋,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6年4月13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开始在湛江市**区**镇**街**号其经营的日用品店处贩卖音像光碟。余某某以每张3.3元的价格向一中年男子(身份未明)购买盗版音像光碟,放在其经营的日用品店处以每张4元或5元的价格销售。2016年4月7日11时许,余某某在该日用品店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疑似盗版音像光碟1199张。经鉴定:该批被扣押的音像制品是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1199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恒炫
2017年6月20日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开始在湛江市**区**镇**街**号其经营的日用品店处贩卖音像光碟。余某某以每张3.3元的价格向一中年男子(身份未明)购买盗版音像光碟,放在其经营的日用品店处以每张4元或5元的价格销售。2016年4月7日11时许,余某某在该日用品店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疑似盗版音像光碟1199张。经鉴定:该批被扣押的音像制品是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1199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恒炫
2017年6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刘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熊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郑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汤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唐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