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北市**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一外号“某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共同到南宁市中山路夜市,趁被害人杨某某不注意,由某某某负责望风,谭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外衣左口袋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
5.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程程
2017年6月2日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一外号“某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共同到南宁市中山路夜市,趁被害人杨某某不注意,由某某某负责望风,谭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外衣左口袋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
5.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程程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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