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8月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地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夺罪,2017年8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乘坐地铁从本市*****站到*****站,当地铁驶入*****站即将关门之际,肖某某趁被害人钱某某(未成年)不备,将其拿在手中的一部灰色魅族手机(价格832元)夺走,并迅速下车。
2017年8月3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桩*****网吧将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将从肖某某处扣押的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未成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20日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乘坐地铁从本市*****站到*****站,当地铁驶入*****站即将关门之际,肖某某趁被害人钱某某(未成年)不备,将其拿在手中的一部灰色魅族手机(价格832元)夺走,并迅速下车。
2017年8月3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桩*****网吧将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将从肖某某处扣押的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未成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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