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赌博输钱欠网上贷款,遂携带一把水果刀准备实施抢劫。2017年8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土桥王家坝处搭乘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巴南区花溪屏山处时,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捂嘴、持刀威胁等方式抢劫被害人袁某某2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7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恒大城二期漫鱼网吧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父母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相关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领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明被抢劫的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持刀抢劫的具体经过;
4.勘验、辨认、指认现场、搜查等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状况以
及被告人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检察官助理:张毅
2017年10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赌博输钱欠网上贷款,遂携带一把水果刀准备实施抢劫。2017年8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土桥王家坝处搭乘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巴南区花溪屏山处时,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捂嘴、持刀威胁等方式抢劫被害人袁某某2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7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恒大城二期漫鱼网吧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父母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相关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领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明被抢劫的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持刀抢劫的具体经过;
4.勘验、辨认、指认现场、搜查等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状况以
及被告人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检察官助理:张毅
2017年10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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