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对离职法官进行了从业禁止,引起各方关注。
笔者作为对最高法如何管理自己的工作人员不做评论,只是对该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对于违规从业人员的接收单位,可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认可。
按照该意见的行文来看,笔者认为这一处罚规定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条款对设立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内部管理的实施意见,却对外单位设立行政处罚,不知法律依据何来?如果被处罚的单位不服处罚决定而告上法院,不知法院审理时会依据什么来断案?
笔者作为对最高法如何管理自己的工作人员不做评论,只是对该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对于违规从业人员的接收单位,可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认可。
按照该意见的行文来看,笔者认为这一处罚规定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条款对设立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内部管理的实施意见,却对外单位设立行政处罚,不知法律依据何来?如果被处罚的单位不服处罚决定而告上法院,不知法院审理时会依据什么来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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