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情被开除的协警,但我更维护举报者的举报权利

2016-08-19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一个普通公民,有可能是公务员,坐在车里拍下一名警察没戴帽子去买西瓜。这位拍照者认为,“不知着装是否规范”、“不知道该警察是否在工作期间”、“不知这是否算作离开岗位做其他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是不是工作开了小差”,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基层民警的管理。
这份举报信正正经经寄给了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迅速进行调查,作出4点处理,除了对照片中协警解除劳动合同以外,还对协警所在中队和带队领导进行了批评、警示谈话等。
这份举报信和处理结果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这一次,同情警察者居多,批评举报者居多。
同情警察,我没意见,我完全赞同这样的小小买瓜行为不至于引起如此严重的处分,竟然开除了协警。尤其我也是生活在重庆,知道最近连续高温40多度,一般人待在空调房、空调车里面都不愿意出门,而协警受工作要求,却要顶着高温去巡逻,很辛苦很累人,因这点小事被解除合同很冤。甚至我认为,就算天不热,只要工作不是很紧急,只要不花公款,单纯出于口腹之欲买个瓜也不算什么事。何况,我们说工作8小时,并不是说时时刻刻都在工作,偶尔的休息、喝水、吃瓜,都是必要的休息权利。
但批评举报者,恕我不能理解。
主要的批评观点是,这位举报者自称是公务员,在空调车里面享受着凉风,不顾警察之辛苦,举报40多度热天下买瓜的协警,竟然拍照举报,难道这位公务员平时上班的时候没有偶尔刷刷手机,这算不算其举报的脱离工作岗位,开小差呢!
在我看来,这种批评毫无力量。举报者虽自称是公务员,但他首先声明是来旅游的,也就是以私人身份来举报,这时他只是普通公民。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他既可以站在大马路上拍照,也可以躲在空调车里拍照;他既可以将举报内容发到网上,也可以寄给当地公安部门。这位普通公民的举报,与他平时上班是否刷手机有什么关系吗?他就算因为旷工被单位开除了,难道在发现一名警察出现不规范情况时就不能举报了吗?
其次,他所谓之举报,能不能算举报呢?请大家注意他举报信的内容,他多次使用了“不知道”、“是否”这样的询问式语句。通常我们所说的举报,都会直接说某某人涉嫌什么犯罪,或者触犯什么条例,或者违反什么规定。而这份举报信,完全不存在这种定性。从表面含义来看,是发现了一个情况,提出了自己的怀疑,希望当地公安加强管理。那么他发现的这个情况,是否值得他的怀疑呢?他发现了一名警察,没有戴警帽,在下午3、4点这样的上班时间买瓜。于是他提出了自己的怀疑,“不知着装是否规范”、“不知道该警察是否在工作期间”、“不知这是否算作离开岗位做其他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是不是工作开了小差”。这难道不是很正常、很直接的怀疑吗?我想就算是任何一个普通人,看到这样的照片,都会提出这样的怀疑。网上的言论,也都没有说这样的怀疑是否合理,而只是说这样的怀疑没有必要。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便举报不实,只要不是存心诽谤、恶意造谣且直接造成严重后果,都不应受追究。这是法律对于举报者权利的保护。何况在本次举报中,他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他提出的怀疑是合理的。究竟是否属于规范,是否属于工作开了小差,应该由调查机关来认定。被处理的协警,其承受的后果,都是调查机关做出的决定,与举报者有什么因果关系呢?他又没有提供什么不实信息。如果大家认为这位协警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那么请直接批评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地公安机关,把火撒向一位正常的举报者,实在很奇怪。
如果真如部分网友所说,这位举报者没有考虑到协警的辛苦,没有考虑到40多度的天,没有考虑到买瓜不算什么大事,他的举报就是错误的,应该受到批评的,那么实际上每一位这样想的网友,都赋予举报者一种前置的责任:必须先调查被举报对象不合规范行为背后的原因,综合评估之后,才能去举报,不然就是不合适的。
这样的思维,实际上加重了举报者的责任。如果被举报的对象是一般民众,我们还能容忍这种思维,以便提高对一般民众名誉权的保护,限制其他公民滥用举报权。如果被举报的对象是公务员、政府官员,这样的思维实际上就是限制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利,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恕我直言,普通公民只要发现了公务人员可能存在不合规范的行为,只要这位公民不能非常直接地发现公务人员存在合理原因,就可以提出批评、发起举报。
何况,正如上文所言,这位举报者都算不上举报,只能算是反映情况,提出怀疑。
还有一种对举报者的批评观点:缺乏“人性化监督”。恕我直言,看到这个词,我懵逼了。在口语中,人性化是相对于机械化的,我们一般说人性化执法,是因为执法本来是严格的、机械的、按条文实施的,但有必要加入一些人性化,以便符合民众对政府执法的温情期待。这可以理解,也是服务型政府的特征。但什么时候出现了“人性化监督”这个词呢?如果是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比如纪委对官员的监督,用人性化监督我还可以理解,比如纪委带走官员调查时,应该尽量减小影响,及时通知家属,这位官员想每吨吃点肉,咱就满足他。但如果一个普通公民对公务员的监督,都需要附上“人性化”的前提,恕我直言,现在咱机械化监督都还做不到呢,别没皮没脸给自己附上人性化的权利呢。咱有什么资格来人性化监督公务员呢?
最后,我也提出自己的小小怀疑:公民的举报权利受法律保护,举报内容应该被保密。但是本次事件中,这位举报者的举报信内容和照片,却从一个朋友圈中流出,朋友圈又是来自于一则新闻,新闻将举报信和当地公安的处理结果都登出。当然不能排除这位举报者一边向当地公安举报,一边又向媒体投稿。但我认为他没这么无聊,而且新闻已经报道了处理结果,肯定不是来自于举报者的信息来源。那么很可能是有他人泄露了举报内容。
天哪,公民对公务员的举报信,居然被泄露了。
到底是谁泄露了举报内容呢?泄露普通公民的举报内容,与举报行为本身,到底哪个行为更可恶、更严重、更伤害公民的权利保障呢?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
最后的最后,说几句大实话:当地公安部门有没有权力就这样解除与协警的劳动合同,实在值得怀疑;但这需要参考劳动合同内容,在这里不便多言;比起举报者,是当地公安部门的粗暴处理才导致了协警被开除。如果这位协警希望讨回公道,或者网友希望帮助这位协警讨回公道,应该直接与公安部门交涉、沟通,甚至提起内部申诉、诉讼、赔偿;批评举报者,完全没什么作用,只能显得自己道德高尚。
所以,我同情被开除的协警,但我更维护举报者的举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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