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10-2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大厦**楼,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组合原组合经理。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嫌疑,2015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时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组合组合经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社保**组合基金的股票投资期间,利用该基金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未公开信息,用自己操控的“曹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买入卖出与社保**组合基金相同的股票,交易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207.11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07.7085万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调查资料,到案情况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涉案统计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涉案银行账户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唐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涉案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正雄
孙  飞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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