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2017-08-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李某某,女,汉族,专科文化。2015年5月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执行逮捕,现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李某某被逮捕后,家属特别着急,慕名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次日会见了当事人李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辩护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销售xxx房地产期间,利用担任销售主管或置业顾问的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将自然到访的客户介绍给渠道公司,并收受渠道公司好处费,李某某个人收取好处费约七万元。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李某某,并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因案件已到一审的环节,智豪律师与法官交流、沟通意见,认为李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且已经将赃款全数退回,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希望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关联法律法规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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